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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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一項吸食毒品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2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22/2003

HCMA 72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2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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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林楚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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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7日

裁判日期: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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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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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就一項吸食毒品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於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沒有聘請律師代表,作出自辯。其實本案涉及6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6被告人。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6位證人,但有關上訴人的證人是一位警務人員52846(控方第5證人)。

3.控方第5證人的口供是他與同僚進入案發地點(九龍深水埗)。入屋時,他們發覺有4男1女在屋內。當時控方第5證人問上訴人在屋裏做甚麼。上訴人與他說一番話後控方第5證人便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在現場看守上訴人。他們回到警署後,控方第5證人開始錄取會面記錄。錄取前,他將羈留人士通知書(即控方第16證物)交給上訴人。因為上訴人的視力有問題,故於進行會面期間,有一位警長在場協助,覆述會面記錄內容予上訴人聽。次序為:控方第5證人問上訴人問題,上訴人回答後控方第5證人將答案寫下,然後覆讀一次予上訴人聽。其後,警長又再覆讀一次予上訴人聽。最後,才讓上訴人在答案處簽名。控方第5證人否認當時有恐嚇或暴力用於上訴人身上。

4.在被盤問時,辯方律師程律師有把上訴人所說的指控一一盤問該位證人,但他否認了,因此裁判法官判會面紀錄為可以呈堂作控方第15及16證物。裁判法官亦有留意警務人員入屋時,在上訴人身上或附近找不到任何毒品或懷疑毒品。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

5.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前,有提醒自己關於種種法律的觀念。第一,最緊要是舉證責任歸於控方身上,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和證供與及聽取代表上訴人律師之陳詞後,作出一個裁定,他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

6.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因為上訴人的情況會不會他不明白問題,是否答案有問題。但最終,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當時是心知控方第5證人的問題與及他自己作出的答案。他認為他的回答是認真與及具實作答。

7.裁判法官亦有留意控方第5證人有提及到上訴人的視力有問題,因此,上訴人要求警員替他寫答案。上訴人的答案是說事發當日中午時分,有一名叫“星仔”的男子於公園踫到上訴人,星仔知道上訴人吸食白粉,故介紹並帶他到案發地址吸食白粉。到上址後,上訴人付了80元。星仔付50元,共130元,由星仔與一位叫“阿Dee”的人拿白粉。星仔用打針方式吸食毒品,而星仔幫上訴人用煙仔包些白粉讓上訴人點煙進食。後來星仔離開現場,上訴人繼續逗留現場與別人傾談。當時,在他口供紙上訴人承認白粉是毒品。

8.在作出判被告人有罪前,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法律觀點關於控方是否能在這情況下證明上訴人的確吸食白粉(即海洛英)。在他考慮後,裁判法官作出一個裁決,即在這情況下,控方可依賴上訴人的口供紙來證明上訴人當時是吸食白粉。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投訴他的視力甚差,他想請一位醫生證明關於他的視力方面。本席認為這是沒有爭議的,因為裁判法官已接納了控方第5證人的說法,上訴人的視力很差,所以當時他於進行錄取口供時,有一位警長在場協助。上訴人提及當時他往上址是替人按摩,他沒有食白粉。但當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所以上訴不是重審,這不構成一個上訴理據。

10.上訴人亦提及到他當時簽名時不知道自己承認了被警務人員引誘及打的,但這些一一在裁判法官處理口供紙的自願性時已有考慮過。

11.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詳細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小心地分析過證人的的口供、代表上訴人律師的陳詞,然後才作出一個事實上的裁斷,而這裁斷是沒有出錯。所以,本席認為他在法律或程序上沒有出錯,而有足夠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因此,關於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2.上訴人投訴他的刑罰過重,因他的理據指他過往只是被判入獄9個月。但從上訴人的檔案來看,他被判入獄9個月是於1996年,至今已有一段距離,所以不能構成一個關於上訴刑罰的有效理據。而本席留意到,上訴人的檔案裏,他有12次案底,其中有9次是藏毒,因此裁判法官正確地說上訴人是一個積犯。在這情況考慮下,裁判法官因為以前判上訴人之刑罰不以足夠阻嚇被告人再犯罪,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13.本席認為雖然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可以說是一個重的刑罰,但不可以說是一個明顯過重之刑罰,所以於這方面,上訴人關於刑罰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