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學坤

Case No.HCMA 77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77/2003

HCMA 77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7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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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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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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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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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另一項是無牌販賣罪名與及一項管有擬作烹煮或加熱食物的加熱器具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350元(第一項控罪),$250(第二項控罪)及 $2,500(第三項控罪)。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聽取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理據,本席作出一個判處。在審訊當天,上訴人是沒有律師代表。控方傳召第一控方證人(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的證供是說當天大約下午八時五十五分,他巡邏到元朗教育路,看見上訴人站在該行人道上,背靠行人道的鐵欄。在他前面擺放了一輛手推鐵車,上面放有一個鐵桶及蕃薯。這些蕃薯都沒有遮蓋及展露在鐵桶上。手推車的大小是0.6米乘1米,而當時沒有行人行經該處。

3.控方第一證人走向上訴人。當他看見控方證人時,想即時推車離開,但被控方證人截停。控方證人展示其委任證後問被告人有沒有牌照。當時上訴人沒有作答,還拿一塊蕃薯放進自己口中。最後,上訴人承認他沒有牌照,但強調他當時沒有賣東西,只是在那處吃東西。當時,上訴人亦向控方證人說他不能誣告他,因為他認識法例,而當時控方證人沒有看見他作錢銀的交易。

4.控方證人檢查後,發現在桶上有已經燒熟了的蕃薯,其中有些已切開了,而桶內有曾燃燒和灼熱的炭。蕃薯的總重量是41千克,而其中2千克是熟的,未使用的炭的重量則為5千克。控方證人亦在上訴人車上檢取了一些膠袋、紙袋、發泡膠箱、膠篩和一把金屬鉗。後來控方以阻街、無牌販賣及管有加熱器具以供食物加熱的罪名拘捕被告人。

5.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作供。他在審訊時說他當晚大約八時四十五分離開住所,推車往他租用了的熟食檔準備擺賣。他經過那地方,看見小販四處逃走,突然間他被食環署人員拘捕。當時上訴人向法官說他並非在這處販賣,只是推車經過,但是食環處人員着他向法庭解釋,上訴人承認鐵桶中的炭是用來將熟了的蕃薯加熱。

6.當時上訴人想要求傳召一位證人上庭作證,他就是把熟食檔租給他的東主。因為上訴人有這要求,裁判法官正確地將審訊押後10天,好讓上訴人有機會找這位東主。但在恢復審訊時,上訴人說他找不到該位東主,決定不再押後傳召他。

7.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裡小心及仔細地分析當時在他面前的證供。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委任律師代表,所以進行自辯,他作出一個詳盡的陳詞,對案件的證據提出分析,他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判他罪名成立,因為他再次說出他當時只是經過案發現場,並不是在那處「擺檔」,而當時那些蕃薯並沒有切開,他找不到那位東主是因為他沒辦法踫見他。如果當時他在那處販賣,他並不會被拘捕,因為他一看見食環署人員會逃走,但當時他只是經過,所以被拘捕。

8.上訴人提及上述的上訴理據,裁判法官已清楚地一一考慮過。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點在於事實方面的裁斷。原審裁判官很明顯有小心分析過這些主要點及證人口供,例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誇大他的證供,因為他很坦白地說案發時沒有行人經過,而被上訴人推車阻礙。裁判官最後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說法,裁判官亦對自已作出必需的提醒,關於舉證責任是屬於控方。

9.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官並沒有犯錯,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決。關於定罪上訴方面被駁回。

10.有關上訴人不服刑罰之上訴。上訴人只是指出他認為罰款太重。裁判官在量刑時已經考慮過上訴人的犯罪紀錄及他的經濟能力,本席認為他在這三項控罪的罰款並不過重,本席已經向上訴人指出,於第三項控罪,初犯者判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入獄三個月,而再犯者判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入獄6個月。因為本案上訴人是屬於再犯者,裁判官在這方面已經考慮過,所以罰他2,000元。因為該罰款應要有一個阻嚇性,而第三項控罪是一個較為嚴重的案罪。因為小販推着這些可以加熱的器具隨處走,可以對市民造成危險,所以罰款要較重才有阻嚇性。

11.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關於罰款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但上訴人有一個要求,在這經濟情況下,他要求延長交罰款期。本席利用酌情權,准許上訴人把剩餘的1,800元(他已還款1,000元)於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