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甄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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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遵照交通燈號’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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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20/2003 HCMA 72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2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3年第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3年8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遵照交通燈號’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事源 2.警員與同僚在一部警車上巡邏至軒尼詩道左2線駛與堅拿道交?處,因交通燈轉紅而停下,位置就在上訴人的小巴後面,左1線上則有一部的士。未幾,一名乘客登上上訴人的小巴,而小巴亦隨之開走,可當時的燈號却仍是紅色。於是,警員與他的同僚立即驅車上前將上訴人截停,並於經過一番爭辯後向他發出告票。其後,警員返回事發位置,證實有關的交通燈,操作正常。 3.相反,上訴人雖承認曾在燈前上客,却否認在燈號轉綠前開車。他說,在左2線上客是違例的,而他當時亦看見自己後面有警車。然而,當他發覺右前方再有兩名乘客時,就心想,既已違例在先,便不妨再讓二人登車。換然之,他再將小巴駛前時,交通燈已轉為綠色。後來,他被警方截停,知道要被控以「衝紅燈」,就和警員爭辯起來。期間,一名警長趨前,表示自己目擊整件事情,並反問車上的乘客是否願意替上訴人作證。 裁判官的裁量 4.對於上述的證供,裁判官有如下的評核。他說,控方證人作供時態度良好,回答問題直接,沒有猶疑或迴避,證供亦前後一致,乎合邏輯及常理。相反,上訴人作供時並不誠實,又有猶疑及迴避的情況。裁判官還舉了幾個例子,如上訴人明知有警車在後,為何還再讓其餘兩名途人上車?上訴人曾經在主問時一度說過,當時的紅燈曾閃動,但正常來說紅燈是固定的。又例如上訴人指警長在乘客面前指他「衝紅燈」,照上訴人的說法無疑是誣告,那警長又何以會找人替上訴人作證? 判決 5.總括來說,裁判官予上訴人定罪是經過小心考慮的。相反,上訴人指警員沒有將當時的實際情況說出,但裁判官却偏幫他,為他的證供加以粉飾。然而,本席要指出,裁判官就事實的認定,除非明顯不合邏輯,否則上級法院亦不能隨意干預,此乃法律的規定。 6.上訴人的上訴缺乏理據,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