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詹澤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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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43/2003 HCMA 74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73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9月2日 裁決日期: 2003年 9月2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含毒量為0.01克的咪達唑侖(midazolam),處4個月監禁,與另案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事源 2.案發當晚,上訴人在油蔴地澄平街行人隧道內遭警方截停,結果被發現藏有一枝針筒,內有2毫升液體,經化驗後證實含有控罪所指的毒品。 裁判官的量刑 3.裁判官在書面理由中說:
上訴理由 4.總括而言,上訴人指裁判官未有考慮涉案毒品的性質、份量,以致錯把8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裁判官以上訴人屢犯同一控罪為由,把本案看成比一般的嚴重,亦屬不當。 判決 5.正如上訴人指出,涉及咪達唑侖的案件,實有不少判例,其中絕大部分把這類毒品與左旋美沙芬(methaqualone)的判刑等同:尤見Wong Tso Hsin HCMA 967/98。 6.再說,左旋美沙芬(methaqualone)的販運,如不超過2,000塊片劑(500克),刑期由法庭酌情處理。如多於2,000而不超過4,000塊片劑(1,000克),那刑期亦只是6至12個月:Chan Chi-man [1987] HKLR 221。 7.如此一來,裁判官以8個月作為管有0.01克咪達唑侖(midazolam)的量刑起點,肯定過重,就算上訴人真的算是慣犯,亦不能改變。 8.相反,本席留意到,Tsang Man-hoi HCMA 98/99一案的被告,承認管有0.037克咪達唑侖(midazolam),與本案相差不大,在上訴得直後被改判監禁1個月。 9.本席現宣判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得直。4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1個月,但仍需與另案的1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馮尚潔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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