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詹澤耀

Case No.HCMA 74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Sep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43/2003

HCMA 74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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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詹澤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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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9月2日

裁決日期: 2003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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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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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含毒量為0.01克的咪達唑侖(midazolam),處4個月監禁,與另案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事源

2.案發當晚,上訴人在油蔴地澄平街行人隧道內遭警方截停,結果被發現藏有一枝針筒,內有2毫升液體,經化驗後證實含有控罪所指的毒品。

裁判官的量刑

3.裁判官在書面理由中說:

「 被告37歲,有29次犯事紀錄,其中8次與毒品有關,並因而多次被判罰款、接受強迫戒毒、接受緩刑監禁及監禁。判刑之日,被告正為另一案件服刑10個月。

被告年紀不輕,亦屢犯同類控罪,所以本席在量刑時祇能以處罰性的原則,希望所判刑期,對被告本人及其他犯者造成阻嚇作用。

由於被告正在服刑10個月,所以本席不用考慮他是否適合接受強迫戒毒。是次涉及的毒品份數不多,上訴庭亦無清楚指引。一般來說是6個月監禁,但由於被告屢次干犯同樣控罪,本案比普通的案件更形嚴重。

因此,本席採納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而下調百分之三十。又有見被告因他案服刑,所以最後決定判刑4個月,與現刑分期。本案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認為當中並無任何因素可令本席再酌情輕判,故維持上述判決。」

上訴理由

4.總括而言,上訴人指裁判官未有考慮涉案毒品的性質、份量,以致錯把8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裁判官以上訴人屢犯同一控罪為由,把本案看成比一般的嚴重,亦屬不當。

判決

5.正如上訴人指出,涉及咪達唑侖的案件,實有不少判例,其中絕大部分把這類毒品與左旋美沙芬(methaqualone)的判刑等同:尤見Wong Tso Hsin HCMA 967/98。

6.再說,左旋美沙芬(methaqualone)的販運,如不超過2,000塊片劑(500克),刑期由法庭酌情處理。如多於2,000而不超過4,000塊片劑(1,000克),那刑期亦只是6至12個月:Chan Chi-man [1987] HKLR 221。

7.如此一來,裁判官以8個月作為管有0.01克咪達唑侖(midazolam)的量刑起點,肯定過重,就算上訴人真的算是慣犯,亦不能改變。

8.相反,本席留意到,Tsang Man-hoi HCMA 98/99一案的被告,承認管有0.037克咪達唑侖(midazolam),與本案相差不大,在上訴得直後被改判監禁1個月。

9.本席現宣判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得直。4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1個月,但仍需與另案的10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馮尚潔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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