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先鋒旅運有限公司 (Onward Tours Ltd)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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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000911/2003 HCCW 9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第9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3年10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 10 月 27 日 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 1.這個清盤呈請,由中國航空公司(香港)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Aviati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td) 提出,要求對先鋒旅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1年第5161號,在 2002年5月14 日取得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款項,為HK$18,620,415.80,附帶利息及訟費。 3.代表公司的董事蔡榮章先生指稱,公司曾於2002年9月,與呈請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呈請人准許公司以4至5年的時間,分期償還債項。蔡先生承認,公司最後繳交分期還款,是今年2月,之後便沒有清還所欠下的債項。 4.2003年7月18日,呈請人對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追討的款項,扣除公司已償還的HK$666,666.00,為HK$20,471,408.58。2003年8月18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5.蔡先生並不否認公司欠下的債項,他指出呈請人入稟法院後,公司仍繼續與呈請人商討,希望達成新的還款協議。 6.2003年10月20日,呈請人向公司提出撤銷清盤呈請的條件,公司必須在翌日償還10萬元,之後再承諾清還餘款。蔡先生說,他隨即向呈請人作出反建議,要求發出一張2003年11月3日的期票,支付對方所要求的10萬元。蔡先生又指稱,他的建議為對方接納。 7.根據代表呈請人的大律師呈交法庭的信件,在2003年10月23日,呈請人的律師已清楚對公司指出,呈請人並不接受以期票支付10萬元的安排。 8.由於雙方就還款的事件並無達成任何協議,公司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也無任何爭議,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下令公司清盤。本席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及支持債權人陳淑儀女士的訟費,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羅敏聰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先鋒旅運有限公司,由董事蔡榮章先生代表 支持債權人陳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羅彩蓮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楊鳳明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