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tat Hong Button Co Ltd 訴 Max Trade Ltd

Case No.DCCJ 4527/2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004527/2002

DCCJ452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4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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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tat Hong Button Company Limited 原告人
Max Trade Limited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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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3年10月16日及17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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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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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的索償

1.於2002年2月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訂購13,000碼大花邊及6,600碼細花邊的產品共值117,200元。

2.原告在4月份交貨兩次,經被告驗貨後接收及付予原告該兩批貨的貨款。當原告於2002年5月7日送第三批貨給被告,經被告驗貨後被告發出該批貨總值48,032元的支票給原告,但後來被告通知銀行停止支付該支票銀碼,因此原告向被告索償48,032元。

被告人的抗辯及反申索

3.被告抗辯的理由是基於原告多次未能提供合符樣本標準的花邊及延期交貨引致被告海外客戶取消該訂單因而反申索因這宗買賣引致海外買家及被告的損失總共422,118.90元即被告應得的利潤103,478.60元最後一批貨應得的利潤53,818.30元及海外客戶的申索264,822元。

原告的證供

4.原告於2002年2月23日接到被告訂單,通知被告第一批交貨日期預計為3月15日第二批為3月20日。3月4日交被告100碼大花邊樣板。3月9日被告通知取消訂單因染色後會脫色。3月10日被告要求再給予樣板。於是原告再給被告樣板。3月29日被告要求該訂單可以照常生產,因被告於3月30日要求再給予5個分別有5%色差樣板給他們批核所以交貨日期為第一批4月19日第二批4月25日餘數於4月25日交齊。

5.4月15日原告交第一批貨2,600碼給被告,但因被告未能安排驗貨及按協議付款,所以原告把貨收回。4月18日被告職員Rohit Mohan查核該批貨,退回1,170碼,所以只付1,430碼的貨額。

6.4月22日原告送第二批貨到被告公司,因被告沒有安排驗貨及付款,所以原告把那批貨帶走,4月24日再送該批貨去原告,那批貨經驗核後被告付予原告一張期票。

7.4月30日原告把餘貨送去被告公司,原告職員在被告公司從晚上8時等到10時多被告經理DM才通知不能安排驗貨及付款,所以原告把貨帶返公司。之後一直被告沒有再通知交貨直至5月7日被告職員Rohit Mohan才親自到被告公司要求立刻出貨。被告經驗貨2個多小時只接受5,804碼大花邊及800碼細花邊並發支票付該批貨金額為48,032元退回526碼大花邊及再多訂529碼大花邊及560碼細花邊。

8.5月9日銀行通知被告5月7日發出的支票停止支付。

被告證供

9.除了第一批貨有全部檢驗,其餘原告交到的貨沒有全部檢驗因要趕時間落貨,又因交貨時多在晚上所以燈光不足未能清楚分別顏色深淺。

10.原告知道被告是轉賣到海外公司,所以要海外公司收貨才能作實。

11.被告又呈堂它海外公司電郵支持舉證它客戶取消訂單及損失。

證供的評估

12.本席已仔細考慮所有文件及證人在證人席作供的神情舉止。在衡量證供的可靠性,本席認為原告證供比較可靠。

13.本席相信每一次交易都是現金交易即COD合約因為正如在第一次交貨被告退回一部份貨只付它接納1,430碼 的貨款。被告職員Mohan作供時說他知道公司海外僱客的要求,所以第一次經仔細他檢驗後退回1,170碼只收1,430碼。

14.在第二次交貨時被告抽樣檢查後已接收該批貨。雖然被告解釋因時間緊迫及燈光問題看不清楚該批貨,這只是被告的籍口,因早幾天原告已交貨到被告公司,但因包裝問題拒絕收貨,原告只可以等被告指示何時交貨。被告幾天後才要原告交貨,它可以有足夠時間驗貨但並沒有這樣做而且燈光並不是一個問題因為所有貨都是在被告公司走廊檢驗,走廊的燈光日夜並沒有差別。

15.至於第三批貨被告經驗貨後已接收該批貨而且用支票付貨款。如果說因貨不對辦而海外客付拒絕收貨而停止支付貨款更加不成理由因為該批貨在停止支付支票日期並未到達海外客戶。

16.在2002年5月6日下午8時53分的電郵海外客戶指出已接納第二批貨而且要被告盡快交其餘的貨。

判決

17.基於上述原因即這三批貨都是現金交易即COD合約,經驗貨後被告已接收這些貨,所以被告要負責這三批貨的款項。原告與被告海外客戶並沒有合約上的關係,原告並不要對它海外客戶負責。

18.所以本席判原告向被告索償48,032元得值而被告的反申索因缺乏理據而敗訴。

19.原告得值的48,032元可獲利息利率年息為最優惠利率加1%由2002年5月7日直至 2003年10月29日。

20.原告可獲索償及被告反申索的訴訟費。

黃永輝
區域法院法官

出席人士: 原告人代表黃麗琦小姐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李家樂大律師,由江偉強張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