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家宏 訴 盛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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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6月3日,勞資審裁處就申索人針對其前僱主追討其聲稱拖欠之長期服務金,進行審訊及作出裁決,審裁處判決申索人敗訴。申索人不服,按《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1條向審裁處申請覆核其裁決。2003年7月21日,審裁處在聆聽申索人之覆核申請後,撤銷其申請,維持原判。申索人仍不服,現向本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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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98/2003 HCLA 9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9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3年第395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2003年6月3日,勞資審裁處就申索人針對其前僱主追討其聲稱拖欠之長期服務金,進行審訊及作出裁決,審裁處判決申索人敗訴。申索人不服,按《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1條向審裁處申請覆核其裁決。2003年7月21日,審裁處在聆聽申索人之覆核申請後,撤銷其申請,維持原判。申索人仍不服,現向本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2.申索人曾在被告人處工作八年。2003年1月23日,申索人向被告人請辭。由於那是申索人自動離職,按理申索人不應獲發長期服務金。然而,根據申索人案情,申索人應被告人要求同意延長工作至3月10日,條件是公司同意給他支付長期服務金。然而,在申索人依約服務至3月10日後,公司又出爾反爾,以申索人自行離職為理由,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審裁處在聆聽雙方證人之證供,並考慮文件證據後,作出事實方面之裁斷,不接納申索人所指在提出離職後與公司達成協議延長工作服務至3月10日,以交換公司支付長期服務金之說法。就該方面之裁斷,審裁處拒絕接納申索人之證供,選擇接納被告人方面證人之證供;後者之證供否認與申索人達成任何以申索人延長工作期至3月10日,交換公司支付長期服務金之協議。 3.申索人現提出之擬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審裁處在作出上述事實之裁斷時,錯誤地不接納其聲稱當時書寫之筆記紀錄。據申索人聲稱,該紀錄記錄了雙方同意他會繼續工作至3月10日及公司會支付長期服務金之協議,申索人指審裁處不應以被告人並沒有簽署該紀錄而拒絕接納該紀錄之真確性。此外,申索人又指,當時公司並未計算其應獲得之長期服務金之金額,故並非沒有可能如他所說,答應他若他繼續替公司工作至3月10日,公司便會支付給他那筆為數數萬元之長期服務金。 4.至於審裁處就覆核申請之判決,申索人指在覆核聆訊中,審裁處只問了他兩個簡單問題,卻並沒有適當處理其提出之一些新的證人方面的論點。申索人聲稱該些證人之口供會幫助證明他的案情。申索人又指覆核申請不應由同一審裁官主持聆訊。 5.《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規定如下:
6.條例第35(2) 條規定如下:
7.毫無疑問,申索人提出之擬上訴理據,並不牽涉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條例明文規定除非審裁處的裁斷或裁定牽涉法律論點上之錯誤,否則原訟法庭無權亦不應批予上訴許可,而在處理這類上訴時,原訟法庭亦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8.故就針對審裁處作出之事實的裁斷的擬上訴理由,除非申索人能指出審裁處在作出事實裁斷的過程中,犯上法律錯誤,否則並不符合條例關於本法庭可批予上訴許可的情況的規定。 9.從上述申索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來看,關於審裁處不接納其所謂書面紀錄的證據,又或長期服務金之金額計算方面,那些都是事實及證據方面之問題,當中並不牽涉任何法律論點上之錯誤。誰的證供較為可信、證據之強弱及取捨,該些事實及證據方面之問題,很多時是見仁見智。審裁官明顯地在考慮所有證據後,就事實爭論方面作出裁斷,選擇接納被告人證人方面之證供,不接納申索人之證供。本席認為審裁處在作出其事實裁斷的過程中,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之錯誤,當中並不牽涉任何可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10.至於申索人所提出關於覆核聆訊的擬上訴理由,本席在詳細考慮過申索人在覆核申請中所提出之論據,尤其是其書面論據第4段之內容後,並不認為申索人所提出之新的證人的口供,對申索人關於達成長期服務金支付的口頭協議的案情有任何實質幫助。而在這方面,審裁官亦在其裁定理由書第9段內有所處理及解釋。本席同意審裁官就該些所謂新的證人或證供對申索人的案情毫無幫助的看法。 11.至於審裁處在覆核聆訊時,只問了申索人兩個問題,本席認為重點不在問題多寡,乃在申索人在進行覆核申請時,是否能提出一些可支持其申請之理據。本席考慮過申索人所提出之申請覆核理據後,同意審裁官維持原判之決定。 12.最後就申索人聲稱,覆核申請不應由同一審裁官聆訊一事,那是就有關法律規定之誤解。條例第31條明文規定,覆核申請須由同一審裁官主持聆訊。 13.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撤銷本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