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先鋒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Onward Travel (Holdings) Ltd) 的事宜

Case No.HCCW 91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000912/2003

HCCW 91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第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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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先鋒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Onward Travel (Holdings) Ltd) 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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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3年11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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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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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中國航空公司(香港)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Aviati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td) 提出,要求法庭就先鋒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所基於的債項,是高等法院案件編號2001年第5161號作出的得直判決。判決在2002年5月14日由聆案官作出,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金額為HK$18,620,415.80,附帶利息及訟費。

3.截至2003年7月18日,根據得直判決,公司欠下呈請人的債項,連同利息,按照呈請人的計算,合共為HK$20,471,408.58; 而據代表公司的董事蔡榮章先生計算,公司欠下呈請人的債項,應為HK$20,403,759.29。

4.蔡先生反對公司清盤,但卻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誓章。他今天向法庭呈交了公司會計師就呈請人追討債項的計算方法,及兩封公司發給呈請人的信件。本席已考慮過蔡先生所提供的文件。

5.蔡先生反對的理由有兩點。第一是公司對債項計算的方法和數目,與呈請人所計算的數目不同。本席並不認為這構成任何反對的理由,因為蔡先生所提出的數目,公司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的金額為HK$20,403,759.29,而公司也沒有能力清還所承認的債項。第二點,公司在2003年10月27日及10月31日發信呈請人,再次向呈請人表示和解的誠意,並且開出一張HK$100,000.00的期票,作為和解的條件。代表呈請人的大律師向本席表示,呈請人並不接納公司所提出的和解條件,也無意與公司繼續商討和解的條件。

6.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本席命令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羅敏聰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先鋒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由董事蔡榮章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楊鳳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