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明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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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12/2003 HCMA 81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1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3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8日 裁判日期:2003年10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今天,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判決過重,而他得知有人被判同樣一項盜竊罪,只被判入獄4個月。他亦有提及關於他在警務人員面前沒有認罪。 3.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而他不只認罪,還同意案情撮要。 4.案情指出案發當天他於地鐵車廂內偷取了控方證人掛在腰間的手提電話,但被另外一位證人目擊。稍後,他被拘捕。上訴人於警誡下,上訴人還要求警務人員給他一次機會,還指出有關手提電話只約值二、三百元,所以如果他想考慮盜竊,也不會考慮它。 5.上訴人是一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旅客,他於香港並無刑事記錄。上訴人現年40歲,而來港目的是旅遊。裁判法官認為他干犯今次盜竊是沒有預謀,只是遇上盜竊手提電話的機會,一時產生貪念。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曾參考過過往之案例。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罪行,適當之量刑起點應是12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而得到三分之一扣減,所以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 6.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所指的上訴理由即刑期是明顯過重,是沒有理據的。況且,裁判法官於這情況下已採取了一個較低的判刑起點。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立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