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041/200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December 2003.
1. 原告人是兩條編號為35879T和37783T的拖架(下稱“35879T”和“37783T”,並統稱為“該些拖架”)之登記車主。原告人提出申索,指稱他與被告人合作經營一部車牌為HZ2187的中港貨櫃車(下稱"HZ2187"),而被告人在2000年8月2日至2001年5月期間丢失了該些拖架。原告人續指他每月支付1,000元給被告人作為停車場費用,但被告人沒有租用停車埸,而將上述車輛停放在他家居附近之馬路,以致丢失了該些拖架。因此,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35879T單價106,020元、37783T單價85,000元和驗架費用6,000元 x 2 = 12,000元,共203,020元之疏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