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慶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98/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December 2003.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每項均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報,每項控罪被判監禁9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98/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98/2003

HCMA 109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9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41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慶方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每項均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報,每項控罪被判監禁9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承認案情事實指,於2000年6月,他曾以真正的身份來港,經過一些法律程序後被遣返大陸。為了再次來港,他交了3張照片和人民幣1,300元予中間人替他安排旅行證件。他收到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後,他清楚知道該證是貼有他的相片,但不載有他的個人資料。於2001年10月20日,上訴人再次來港,在入境檢查時出示該虛假通行證,向入境事務助理員虛報身份(第一項控罪)。他曾經5次使用該虛假證來港。

3.後來上訴人取得另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樣貼有他的照片,但依然載有虛假他的個人資料,他曾經7次使用該本虛假證件來港。於2003年9月26日,他再次來港,在入境檢查時出示這本虛假的通行證,並向入境事務助理員虛報他的身份(第二項控罪),獲准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於2003年10月3日,他在元朗一個正在修建的墓地被截停,因為被懷疑他是非法勞工,經調查後,這罪行因而被揭發。

4.上訴人曾有2次前科,分別在1998年8月及2000年6日,均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

5.上訴人在審訊時有一名當席律師代他求情,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在大陸有一對父親及母親、一名妻子及六名子女,分別為7歲至17歲。律師亦指出上訴人的妻子有精神病,上訴人來港賺錢養家才干犯該罪行,希望獲法庭輕判。

6.裁判法官考慮所有案例後,亦考慮於本案中,上訴人曾經由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間12次使用兩本虛假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次入境均向入境事務人員虛報他的身份,但裁判法官謹記其他事項並沒有控告上訴人,因此他只考慮了罪行的嚴重性及受譴責性,這兩項控罪的犯法行為並非單一事件。因此,裁判法官認為9個月為一個適當的刑罰,他亦提及該9個月已在他考慮及計算所有上訴人認罪後所得到的扣減。

7.上訴人今天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亦重覆指,因為他的妻子有精神病,他有兩名子女分別為7歲及9歲乏人照顧,他的母親入了醫院,他希望早些回家。李大律師指出,關於上訴人的家庭背景,已經在裁判法院告訴裁判法官。本席在考慮究竟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是否過重時,亦看見裁判法官詳細地在他的判刑理由書內指出為何他採納9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這個刑期在本案案情所透露的事實不可說是過重,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