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霖燊

Case No.HCMA 112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1122/2003

HCMA 112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2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253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曾霖燊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17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證據指案發當日,上訴人在香港新界大埔運頭街51號至73號福安樓6號升降機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福安樓第3座互助委員會之第6號升降機內的牆壁。在審訊時,控辯雙方呈遞一份同意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當天上訴人有律師代表。雙方同意書內有關的事實,主要是針對控方呈堂的第一盒閉路電視錄影帶(即控方證物P1)的完整性及可靠性及有關2張從影帶上的影像複製而成的硬照(即控方證物P2A及B),以及有關分別在影帶及相片中顯示該男子的身份就是上訴人的事實。

3.雙方同意書被呈堂後,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褔安樓第3座互助委員會主席,他在案發當日下午7時左右,他離家乘搭6號電梯,他進入電梯內時發覺在右邊的牆上給人劃花了,並寫了幾個大字“大老千陳主席”,證人稱這幾個大字是由上而下排列。他較早時,在同日大約下午3時,他亦乘搭過同一部電梯,但當時郤沒有見到牆上這幾個大字。第二天早上,控方第一證人便聯絡該大廈保安員,要求他交出閉路電視的影帶(P1),然後控方第一證人與保安員翻看影帶,終於這影帶在當日於6:19至6:20分時攝錄到影像中看到有名男子在6號電梯內向右邊的牆上有所動作。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警方將有關影像製成硬照(P2A及B)交給控方第一證人看,控方第一證人認出相中人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亦稱,他以往沒有與上訴人有過過節。在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亦寫了這6個大字來呈堂作證(即控方證物4號)。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在3月31日,當他接報後到福安樓調查,他曾進入6號電梯內查察,看到右邊的電梯內牆寫上的幾個大字。控方第二證人用肉眼判斷有關的字形,是用硬物刮上牆身。他曾嘗試攝影這幾個大字,但由於電梯內光綫不足,所以始終不能拍攝到這幾個大字。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電梯內其他地方,亦有一些不同花痕,有關幾個大字是用較淺力度刻上去的。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同時指出他過往沒有犯罪記錄,上訴人承認當日他在下班後回家時,有乘搭6號電梯,他入電梯內並沒有其他人,他發覺到他右邊牆上有些不太清楚花痕,由於存在好奇心及無聊,他承認他用手上的鎖匙,按照字影便由上至下劃下去,但他强調事實上他不能成功刻到任何花紋。至於在影帶上,他曾用腳撐著電梯門,阻止門關上之情形,上訴人解釋說,他自己只是想看一看能否成功刻到有關字體,但他强調事實上他不能成功。上訴人亦指電梯內的花痕字體,在他進入電梯時已存在的。

6.上訴人給予口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分析,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他作出自辯。上訴人重覆稱,他沒有劃過這些字,他當時手持鎖匙,根本沒有可能劃到這些字在牆壁上。上訴人再次强調,如果他真的有做過,他會承認,而他當時是沒有做過的。上訴人亦指出,與控方第一證人曾嘗試用鎖匙去劃這牆壁,但不成功。

7.裁判法官就當時在他面前的證供及證據,均有考慮過關於這點。剛才代表答辯人的梁律師,經已指出在上訴謄本第42頁由B至E,裁判法官曾考慮過關於用鎖匙可否在第6升降機內的牆壁劃到這些字跡。故裁判法官認為按照第二證人所說,這字跡不是一個很深的花痕,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是可以用鎖匙劃到這些花痕。

8.裁判法官在他作出分析時,有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及他們的證詞是互相支持,沒有重大的分歧。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詞時,正當地提醒自己關於上訴人之過往行為良好,因此沒有犯罪傾向,所以他小心地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盡不實,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書裏指出為何,裁判法官說出3個理由。本席不會在此一一敍述,因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5及第6頁,已經很清楚地寫下。

9.因此,裁判法官的結論稱,上訴人無論在他的會面記錄或在庭上之解釋,根本極為無聊及牽强,不能置信。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裁斷後,判上訴人入罪。

10.本席看出裁判法官很小心地考慮過各證人的口供,他亦正當地提醒自己關於上訴人之過往良好行為。至於究竟裁判法官有沒有足夠證據來判上訴人有罪,很明顯是有足夠證據的,而裁判法官在他裁定不信上訴人的證供時有沒有出錯,本席在謄本上或裁斷陳述書上看不出裁判法官有任何錯誤。裁判法官有絕對權利,在他觀察各證人給予證供後,作出一個裁定關於各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

11.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