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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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44/2003 HCMA 104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4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9日 裁判日期:2004年1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為百佳超級廣場的店務助理。她的證供稱事發當日,她在收銀櫃位附近工作,突然她聽到有一個防盜器響起來,她望向出口看見上訴人剛剛出門,控方第一證人便追上前,在門外向上訴人查詢是否有些物品未銷磁,上訴人當時沒有回應,只是急步前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右手從他帶來的黑色膠袋內(即控方第二證物),取出一排電芯丟進右邊的垃圾桶內,其後,上訴人加快腳步。控方第一證人覺得懷疑,用手捉住上訴人的左手,但被上訴人撥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緊拉上訴人褲頭上的帶,但上訴人仍向前行,控方第一證人遂呼叫引來途人協助,最終把上訴人帶回百佳的寫字樓。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在垃圾桶內檢回該包電芯(即控方第一證物),在該電芯背後亦有百佳的防盜條碼。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指貨品於付款後便由收銀員進行銷磁的步驟,而上訴人離開店舖時,他的左手除了拿一個黑色膠袋外,還有一個百佳膠袋內藏有上訴人從百佳購買的物品。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上訴人曾讓她檢視這兩個膠袋。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接報後到場,了解事件後,向上訴人宣布拘捕及警誡。在警誡下,上訴人向他表示是一時貪心偷了那排電芯,並要求給予一次機會。在返回警署後,控方第二證人替上訴人錄取補錄警誡。控方第二證人否認曾作出任何暴力、利誘或威迫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他亦透露有見過上訴人携帶的百佳袋內有一瓶可樂及一小圓櫈,而黑色袋內有報級及一包香煙。另一黑色膠袋內有一包麵包,上訴人身上有$1,200元。 4.因為上訴人否認警誡詞的自願性及正確性,所以裁判法官就審警誡詞是否自願。裁判法官聽畢警員及上訴人之口供後,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在警隊任職31年,現已退休,因此,上訴人在警署簽警誡口供時,他知道自己有權閱讀內容。在聽取所有證供後,裁判法官裁斷補錄警誡供詞是在上訴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她亦有提醒自己上訴人並無任何刑事紀錄。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聲稱當天他入百佳內購買汽水及小櫈,準備離開時聽到防盜警鐘響起,當時他的右手手持兩個百佳膠袋,左手則拿着一個黑色膠袋。控方第一證人從他後面追趕,上訴人主動讓她看他手上的膠袋。當控方第一證人看過後,並沒有發現甚麼。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表示「唔好走住,有嘢同你傾」。接着,便捉住上訴人的左手將他帶回百佳內。等了約5分鐘後,控方第二證人到來替他搜身,當上訴人與控方第二證人到在房內時,有人在上訴人的身後把控方第一證物放在枱上,並指是上訴人偷竊的物品。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確定時,上訴人即時否認。 6.在裁判法官作出裁決時,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亦作出一個事實裁斷,即上訴人在離開百佳時,觸動了防盜警鐘,控方第一證人追趕時,目擊上訴人在控方第二證物中取出控方第一證物並把它丟進垃圾桶內。裁判法官亦說,因此可推斷被告人將沒有付款的電芯,放進其帶來的黑色膠袋內離開百佳,因為貨品未經銷磁,所以觸動警鐘。裁判法官亦裁定上訴人明顯地不誠實,意圖不付款取去屬百佳的貨品。上訴人亦在警誡下承認偷了這貨品。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7.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而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上訴人指出無證據顯示該排電芯是他丟進垃圾桶的。控方證人沒有說到,究竟垃圾桶內有否其他電芯,而電芯沒有給被告人看,亦沒有問他是否他丟的。上訴人亦再次反對他在警誡下,控方說他所說的話。這一方面,裁判法官明顯地依賴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證據明顯指出,她當時看見上訴人丟該排電芯時,與上訴人大約有三四呎的距離,所以她清楚看見這件事。稍後,是她自己返回垃圾桶找回該排電芯。最重要的是該電芯上還有百佳的防盜條碼,而裁判法官亦依賴上訴人在警誡下的承認,所以判上訴人有罪,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定上訴人有罪。 8.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在事實上、法律上或程序上,均沒有犯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