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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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俗稱售賣「翻版」光碟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經修改後指上訴人在案發時管有16隻音樂光碟,而此乃版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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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19/2003 HCMA 111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1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1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8日 裁判日期:2004年1月2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俗稱售賣「翻版」光碟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經修改後指上訴人在案發時管有16隻音樂光碟,而此乃版權作品。 2.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關員,而控方第二證人是關先生(版主的代表)。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當天他到案發地點,看見上訴人在店舖門外吃麵,上訴人向他承認是該舖的「老細」。在店舖內,海關進行搜查,撿取了一部份光碟,後來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是版主的代表人,他曾作供,但最終裁判法官完全沒有接納他的證供,理由一:因為這位證人的證供大多數是有關傳聞證供,另外,該證人本身並未接受足夠的訓練,因此,裁判法官可以考慮的證據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及搜獲的證物。此外,控方亦有呈遞會面紀錄。 3.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證據時是缺乏上訴人的證供,因為當時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所以,裁判法官可作考慮的是在他面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會面紀錄,他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完全接納了他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接受了上訴人在他會面紀錄的說話為屬實及真實。在會面紀錄裏,上訴人說他當天是該舖的「老細」,那些光碟是與「行街」購貨,他相信是正版的。因為該位「行街」當時給了證明書他看,所以他不知道這是盜版的。 4.裁判法官最終在裁斷陳述書第9頁內,分析究竟光碟是否翻版,認為該十六隻光碟是盜版的,因為他留意到該十六隻光碟的紙封套編碼與光碟內的編碼不同,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是盜版光碟,最終判上訴人入罪。 5.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替上訴人上訴,作出一共八項的上訴理由。第一項主要的上訴理由是裁判法官沒有版權及燃碟的專家證人證供,在缺乏其他相關的證供下,錯誤地裁定有關的光碟是侵權光碟。本席同意此指責。代表答辯人鄭大律師早前透過書信,通知謝大律師答辯人的立場是他們不會支持定罪。本席亦讚賞鄭大律師的做法,因為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6.本席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關於堂費,鄭大律師正確地不反對給予上訴人於審訊時及今天聆訊的堂費,本席下令堂費歸於上訴人(包括今天的聆訊及在裁判法院審訊期間的堂費)。如雙方同意,堂費可以交回評估當局評估。關於已繳之罰款,本席下令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委派謝志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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