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志強

Case No.HCMA 123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1231/2003

HCMA 123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3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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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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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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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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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在店舖內被一位店員發覺他把兩隻CD 碟從貨架上拿起然後放入自己的的背囊。他在店外給店員截停,上訴人因事敗就把該兩張CD碟掉在地上然後逃離現場,但最後他亦被捕。當時在他身上找到3,033港元。

3.上訴人現年四十多歲。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時指出上訴人在犯事前情緒低落,他的妻子帶了他的兒子離開他,因此,精神上受到打擊,才犯此盜竊案。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有提及到,上訴人的年老母親。裁判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十二個月為起點是適當,而扣減三分之一後,判上訴人入獄八個月。

4.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提出上訴理由是刑罰過重,謝大律師稱一般盜竊案件大多數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很關注一點是上訴人是一個積犯,過往有36次犯罪紀錄,32次與盜竊罪相同。裁判法官考慮到他過往多次的盜竊案,都是罰款,而後來有被判入獄,一般的刑期由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他也曾試過入戒毒所。

5.裁判法官考慮到陳佩芝一案,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而法庭需要調高判刑起點去反映上訴人不斷干犯罪行的嚴重性及重申法庭有保護公眾的責住。因此,裁判法官認為要判一個較高的判刑起點。無可否認,這是一個有阻嚇性的刑期。至於謝大律師投訴,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過上訴人的家庭背景,例如:他的年老母親。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書第三頁,他說如果上訴人真的關心他年老的母親,他不應不顧後果犯案。這點本席亦認同,因為上訴人犯案前應知道他82歲母親的身體狀況,而他不顧後果去犯案。因此,裁判法官判一個阻嚇性的刑期是正確的。當然,如果單看犯案的事實,這不算是一個很嚴重的案件。但因為上訴人是一個積犯,而他過往有32次的盜竊罪的案底,所以裁判法官很適當地提高判刑起點。

6.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並沒有明顯過重的跡象,亦沒有做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羅沛隆律師行委派謝漢元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