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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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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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53/2004 HCMA 5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08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依賴一位警員為證人,他在案發時上午9時05分,駕駛着警察電單車,沿青山公路左一線往荃灣方向行駛,尾隨著一部公共小巴,他與小巴距離大約10米,時速30至40公里。當公共小巴駛經麗志路路口時,是「T」字路口,上訴人的的士從麗志路右轉駛出青山公路左一線。當的士轉右時,證人目睹公共小巴需要緊急煞制及嚮號,避免與的士發生碰撞。證人畫了一幅現場草圖呈堂,例為控方證物P1。 3.該的士右轉後,停在青山公路左方一個避車處外,讓一名男乘客登上的士,當警員上前追截時,該名男乘客還沒有登上車,的士便駛走。因此,警員指示的士停泊到案全地點,並告知該名司機違反了不小心駕駛罪。警員指當時上訴人在現場說:「見小巴停紅燈,所以cut埋避車處上客」。稍後,該名警員在現場觀察到青山公路與麗志路的交通燈是同步轉燈的。在盤問下,警員否認該的士在麗志路綠燈右轉時,青山公路的燈號為紅色,警員解釋為什麼沒有截停公共小巴,因為他只顧截停的士,公共小巴已經駛遠離了。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供詞指,他當天駕駛著的士以時速10公里從麗志路綠燈右轉出青山公路,那一刻他察覺到有一排車輛停在青山公路,即荃灣方向的交通燈前,他便繼續行駛,打算駛入避車處接客,但因避車處已停滿車輛,所以停在青山公路一線的避車處外等候。他停了2至3分鐘,警察電單車從後駛來,他立即離開,但電單車停在的士前方,引致的士要急煞停車。警員問上訴人為何停在避車處外,上訴人說:「揾食,上客就走」。雙方便發生爭抝,警員從沒有告訴上訴人他將會檢控上訴人不小駕駛。在盤問下,上訴人承認他的的士停在避車處外期間,青山公路左一線車輛需繞過的士駛往左二線,但他並沒有影響任何公共小巴需要煞車及嚮號閃避。 5.裁判法官聽取了兩位證人口供後作出分析,她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上訴人不盡不實,故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唯一上訴理由指定罪不恰當,因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之口供,他質疑控方證物一號之草圖所畫的真實及真確性。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口供時,她看見及聽到證人作口供,認為證人誠實及在盤問下沒有受到動搖。 7.裁判法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加上上訴人的行為在停泊在青山公路左一線上等候乘客,引致其他車輛需要繞過他的的士才可前進,因此,反映了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即不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裁判法官亦知道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她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舉證責任及標準時,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是被接納。 8.在這案件中,關乎裁判法官信納那位證人的口供,而雙方均有抵觸。故裁判法官是一個適當的人來作這個裁決,因上訴庭沒有機會參看各證人給口供的情況,因此在上訴時,上訴庭甚少會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之裁斷。除非上訴庭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或口頭定罪時看到原審法官是有出錯之處。 9.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她在程序上或在法律上沒有出錯,而她有足夠的證據以支持這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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