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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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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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53A/2004 HCMA 5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08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6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1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法庭聽取他的上訴後,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院的定罪,因此,被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現申請人不服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3.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一),再次認為那些證據不足夠支持該定罪,(二)申請人亦認為原訟法庭沒有足夠理據駁回他的上訴。(三)申請人投訴證人沒有說實話等等。在種種理由中,本席已經三番四次提醒申請人,該些理由不屬於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但申請人堅持這宗案件涉及重大廣泛的法律觀點。 4.這宗案件其實是一宗簡單的交通案件。判上訴人入罪,是鑑於裁判法官相信控方證人的口供,而不信上訴人的口供。所以,這是一個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不認為涉及一個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在本申請中,本席不批准上訴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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