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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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4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43/2004

HCMA 4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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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王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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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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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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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阻差辦公罪,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透露,於案發當天凌晨2時左右,警務人員到達案發現場(即一間卡拉OK)查牌,一名鄧警員發覺有一名與上訴人一起的男子看似受藥物影響,懷疑該男士藏毒,於是要求對該男子進行搜身。此時,上訴人變得激怒,並做出手勢示意該男子不要與警員合作,其後上訴人便大吵大鬧,不理會警員的警告,更以粗言穢語責罵警務人員來阻撓警員執行搜身工作。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曾考慮過本案在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在判刑理由書內第4段,他考慮到上訴人當晚的表現並非純粹侮辱警員一番或對警權作出一些“示威”來發洩一下。裁判法官亦說: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與被告人一起的該名男子身上當時的確有違禁品,但若是沒有,為何被告人不讓警員搜查其友人,被告人的阻撓行為,在情節上而言,是屬於非常嚴重,他實際上令警員無法執行職務,並非只是令警員的工作添加一點困難而已。」

4.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曾考慮一個問題關於究竟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純粹一個對抗警權作出一個示威抑或發洩,但裁判法官往深一層考慮認為,可能上訴人阻撓警員是由於該男士身上藏有違禁品,但正如裁判法官自己曾提及,這是完全沒有證據來支持。

5.只是純粹觀察上訴人的行為,阻差辦工的罪行是一個嚴重的罪行,因為正如裁判法官所說,警務人員在執行他們適當任務時,不可以受到任何阻撓抑或威脅,法庭一定要保護執法者。但純粹單看上訴人的行為,他當時以粗言穢語來責罵警方,因此他很不對,而以他的聲音來阻撓警務人員正當地執行他的任務。正如上訴人所指,他當時沒有與警員有任何身體接觸,亦沒有反抗,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採納9個月的判刑起點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一個6個月的量刑起點比較適當,由於當時上訴人承認罪行,所以得到三份之一的扣減,被判入獄4個月。因此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原先的刑罰被撤銷,現本席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