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成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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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107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76/2003

HCMA 107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7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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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李成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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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7日

裁判日期: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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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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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名證人是電訊盈科售貨員。案發當晚,大約8時15分,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地點大廈(即葵涌祖堯邨啓敬樓19樓)向各單位進行推銷電腦寬頻。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推銷期間遭上訴人責駡,於是離開。當時上訴人高聲呼喊他不要走,控方第一證人急步從樓梯逃離到大堂等候其同事,怎料上訴人追至大堂並用棍打他左邊頭部一下,接着,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推開,兩人雙雙倒地。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到來把上訴人制服後報警。

3.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之同僚,他也是電訊盈科售貨員。當晚,他與控方第一證人一起到該大廈19樓亦同樣向各單位推銷。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他目睹控方第一證人曾向上訴人推銷,稍後控方第二證人稱他接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來電,便往下層乘坐升降機到地下大堂。他當時看見上訴人手持木棍與他一同乘坐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抵達大堂時,他看見上訴人衝出去,用木棍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打了一下。控方第二證人於是上前將上訴人制服後報警。

4.兩位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推銷期間,打擾他的太太與女兒在電話聊天,所以他不滿意控方第一證人,而亦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抄下他的門牌號數,所以他追控方第一證人至大堂想問他取解釋,但當他到大堂時遭控方第一證人襲擊。控方第二證人將上訴人推倒並與控方第一證人拳打腳踢。這時,上訴人撿起木棍揮動作自衞,最後警員到場。

5.審判法官經分析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他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聘請劉大律師替他上訴。劉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五項上訴理由。其實,第一及第三項上訴理由都是相同,均是指裁判法官沒有足夠理由排除控方第一證人沒襲擊上訴人。另外的第五項上訴理由是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上訴人的醫生報告(即辯方證物P1)不能支持被告人的版本。而第四項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裁定當時上訴人不是作出自衞。最後,劉大律師亦指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在庭上的口供及他們給警察的口供紙有出入。但劉大律師亦承認當時在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時已經一一指出來。

7.本席在這裏重申,上訴並不是重審。如果裁判法官正確地在他的分析證據後而作出一個事實的裁定,上訴庭已曾多次說過,上訴庭不會輕易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在這一方面,裁判法官很明顯在他作出證據評核時,在上訴宗卷第12-14頁已經詳細說出,他對各證人證供的分析。他最主要認為被告人的版本是不可信,他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會在地下大堂襲擊被告人。在控方第一證人逃離19樓時,他亦有致電同僚,要同僚一起離開,與他在大堂會見。

8.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證據懲罰,很明顯他是有考慮過被告人的證供,而最終不信納他。本席不接納劉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沒有獨立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至於該醫生報告,裁判法官為何認為該醫生報告不可以支持上訴人的版本,可在上訴宗卷第22頁C至G行可清楚地看到,裁判法官說:

「被告所講嘅既說話亦都唔就佢驗傷報告係支持嘅,佢所講呢,係左右兩邊喺跌低嘅地下嘅時間,面向天嘅時間,係畀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各在一邊,喺佢嘅身旁係腳踢嘅,但係驗傷報告入面可以睇得到,喺佢嘅身嘅左右兩邊都冇任何嘅傷嘅,佢只係嘅傷呢,唯一就係喺呢一個左面嘅前額同埋呢一個背及近右嘅位置嘅,但係喺左面呢,可以話到左邊同右邊嘅身體係冇任何傷嘅。」

9.很明顯,裁判法官說出為何他認為驗傷報告不能支持上訴人的版本。因此,本席認為這個上訴理由沒有說服性。

10.另外,劉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不接納當時被告人是作出自衞。在這一方面,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14頁,裁斷陳述書第6段已說出:

「基於本席接納控方第1第2證人的證供屬實,上訴人在案發時絕不是作自衞。」

裁判法官已清楚說出,因為他認為當時是上訴人襲擊控方證人,所以上訴人所說他當時是自衞,這點已被控方證人的證供排除了。

11.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有關最後證人口供及他的口供紙有出入來說,當時在陳詞時,辯方律師已告訴裁判法官,他是經考慮後,才接納證人為可信及可靠證人。

12.本席認為完全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鄺來興律師行委派劉耀南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