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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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他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有關法例的佐證警告在該類案件已被排除,但他亦要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Case No.HCMA 116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61/2003

HCMA 116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6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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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劉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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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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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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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他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有關法例的佐證警告在該類案件已被排除,但他亦要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

2.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最主要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天早上,上班時到達世貿中心,她在世貿中心工作,於早上8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從告士打道進入世貿中心地下大堂,當她正準備乘搭扶手電梯往一樓時,她發現上訴人在她右邊大約1呎距離,伸出右手揑她的右乳房一下,上訴人完成這個動作後便轉身快步步向洛克道。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尾隨着上訴人,沿途以手提電話報案。當控方第一證人走近Beauty Sogo時,上訴人轉身問控方第一證人她想怎樣,當時證人稱叫他不用說話,等待警員處理,因為警員很快到達。上訴人回答要求向證人說聲對不起,控方第一證人對他說,該句話待向法官說。

3.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是接獲報告到達現場的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向女警55429描述事發經過,其後上訴人被帶返警署。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於事發前曾經碰見上訴人超過10次,她指控上訴人曾經猥褻侵犯或企圖猥褻侵犯她數次,所以她才認出上訴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曾提及該名證人在盤問下的證據。本席有多少關注的是該指控提及上訴人過往曾侵犯過她或企圖侵犯她,這項證供只是用來解釋為何證人認出上訴人,而不可以用作考慮究竟上訴人當天是否曾侵犯過該證人,很可惜裁判法官在他提及這些證據後,沒有進一步提出,當他考慮究竟上訴人在他今次有否侵犯該證人時,他排除不考慮該證供。

5.另外,裁判法官在口頭定罪時,在上訴宗卷第31頁K至M部份,有以下的說法:-

「辯方亦都係指出,被告人嘅行徑根本同一個犯過非禮指控嘅人不吻合。佢自己問控方第一證人話「你想點?」而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講,警察嚟到 - 而且佢仲企喺嗰度喺等警察嚟,本席唔同意,如果本席接受控方第一證人嘅證供嘅話,控方第一證人話佢同被告講完嘢,警察已經係到場,如果當時係冇事發生過,被告點解要問「你想點?」呢?」

6.代表上訴人的方大律師陳詞稱,上訴人當時說「你想點」不等於他曾侵犯過證人,因為這三個字「你想點」是一個中立的句子,不可以被視為指當時上訴人自己知道曾侵犯證人。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沒有提及到這點,本席不同意陳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其實指不單止該句「你想點」,而是隨著上訴人提及到他說對不起方面。但本席不可以在此代表裁判法官加諸句子,因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沒有提及過,本席只可以翻閱謄本裁判法官所說的話。本席其實不清楚裁判法官當時所說,由於上訴人說「你想點」等如他曾犯過證人所指他犯過的事,抑或是方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錯誤地想着這三個字「你想點」,認為這表達出上訴人知道自己犯了侵犯證人的事。在這情況下,因為有疑點,而疑點歸於上訴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此處出錯。

7.在另一方面,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曾提及上訴人的證供指,當他在扶手電梯位置曾發出兩聲咳嗽,裁判法官便說出以下的說話:

「被告認為他的咳嗽觸怒控方第一證人。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對他作出誣告。」

8.在兩名大律師協助下,很明顯看到上訴人從來沒有說過因為他在扶手電梯上咳嗽,所以他認為觸怒控方第一證人,因此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誣告。上訴人在他的證供上指,他當時為何對該證人道歉,因為他以為較早前在電梯上發出兩聲咳嗽從而觸犯證人,所以他才道歉。在被盤問下,當他回答律師問題時,問他知否為何證人報警,他回答不清楚。因此,很明顯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亦誤解上訴人的證供,因為本案是一宗俗稱一對一的案件,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即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可信及可靠性)是很重要的。由於裁判法官在考慮證供時出錯,引起本席關注假如裁判法官沒有出錯來說,究竟有否影響他定罪方面,本席最終不能作出答案。在這情況下,因為這個定罪存有疑點,定罪是不穩妥。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9.本席聽取過雙方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審訊及上訴聆訊的堂費應該歸於上訴人。若雙方不同意堂費,訟費之數目便交由評審當局作出評定。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李漢生律師樓委派方偉健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