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禮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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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禮開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半。現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該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某日,在九龍旺角運動場道近洗衣街處,非法販運約28克鹽酸海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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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15/1999 CACC 2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9年第215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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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禮開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半。現申請許可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該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一九九八年十月某日,在九龍旺角運動場道近洗衣街處,非法販運約28克鹽酸海洛英。 2. 申請人是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在洗衣街附近被警員截停。其後,警員搜查附近儷來賓館的房間,但沒有任何發現。稍後,警員又搜查該處天台一房間,在房中搜出一些海洛英。不過,申請人否認他與這些毒品有關。申請人於是被警員帶回警署接受進一步調查。 3. 在警署內,由探員與申請人會面。會面過程全部經攝錄機紀錄。控方指申請人於會面時承認他有毒癖,而且曾替一名叫華仔的人帶一安士的毒品以換取華仔給他免費毒品吸食。 4. 控方指証申請人犯上此控罪的唯一証據就是這次會面的錄影帶。 5. 申請人在審訊時並未對控罪辯護作証。他只就會面過程作証,指警方在他毒癮發作時與他會面,答應向他提供美沙酮,建議他承認替華仔帶毒,而且三番四次地向他施加壓力,要他承認帶毒。所以會面時的口供,不是他自願提供的。在本庭,申請人重申以上所說,並稱他在紀錄上承認的不是事實。 6. 主持會面的探員48479及警長19877在審訊中作証稱申請人的毒癮確曾發作,但這是在會面開始前。會面因而須要延遲。後來申請人的狀況轉好,他們才與申請人會面及進行錄影。會面期間,他們沒有發覺申請人有何不妥。兩証人都否認曾以美沙酮為餌,誘使申請人承認罪行。 7. 原審法官小心考慮証據及觀看錄影帶後,認為申請人是自願作供承認 他替華仔帶毒,原審法官相信申請人所承認的確有其事。並且接納一安士重量相等於28克,遂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8. 申請人的主要上訴理由是控方沒有提供實質的毒品証物,而原審法官只憑會面紀錄定他有罪,是非常不公平,定罪亦是不穩當的。 9. 本案之情形有些特殊。警方沒有在申請人身上搜獲任何毒品。控方未能把涉案之毒品呈堂。亦無其他環境証據可以証明控罪指稱之毒品確實存在。化驗報告更不用說。而警方在天台搜到的海洛英卻又與控罪無關,因此,除錄影帶所錄得的申請人承認的事實外,控方並無絲毫可以証明申請人犯上控罪的証據。 10. 一般來說,如果法官相信被告在警誡口供承認的事實,而該事實足以構成控罪所指稱的罪行,又有証據顯示該罪行曾經發生,這樣,即使沒有其他可以指証被告的証據,亦可以支持法官定罪。在本案,申請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申請人是否曾在會面時確實承認控罪所指之罪行。本庭認為有必要詳細考慮會面紀錄,現將有關部分節錄如下:
11. 從以上申請人與探員48479會面對話片段,可見申請人所清楚承認的只不過是他有毒癖,亞華曾給他毒品吸食,他曾經有一次替亞華將一「包嘢」交給別人而他估計其份量大概是一安士。申請人後來更說他只「攞粒嘢」,而「粒嘢」是什麼,份量有多少,並不清楚。最後他更表示當時他不知道那些是毒品,後來知道了就沒有再替亞華這樣做。換言之,如果他早知道是毒品的話,他不會替亞華把那包東西交給別人。原審法官指申請人於會面紀綠第80B段承認知道包內是毒品而他在第347B段說他不知道是毒品是自圓其說。對於這兩點本庭都不同意。本庭認為申請人在對話中,一直只是估計及猜測包內可能是海洛英,而探員於第89A - 93A段則以引導方式發問誘使申請人同意包內是毒品。雖然申請人承認他曾交一包東西給別人,但他並無確實承認他知道內裡是毒品,他更沒有承認他替亞華交給別人的是一包內有一安士重鹽酸海洛英的毒品。 而且申請人於76B段及78B段說「有時」他替亞華「攞落去」給人,但於87A, 87B及172B段卻說只有一次。究竟是一次還是多次,申請人在會面時亦是前言不對後語,未能確定。如果是多次,這便是一項罪名指控多次犯罪行為。究竟是那一次他替亞華帶一安士毒品。從以上一些問題可以令人懷疑究竟申請人於會面時所說的話,有多少是可靠的呢?以此來定罪是否穩當? 12. 在無其他環境証據下,原審法官不能從此僅有的証據作出任何定罪的推斷。本庭認為會面紀錄就申請人是否承認他知道是毒品方面,是模稜兩可的。不足以毫無疑點的証實控罪,支持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本庭接納上訴許可申請,以此申請作為申請人之上訴。本庭接受上訴。推翻原判定罪。同時,將判刑擱置。
答辯人: 由葉素吾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陳雨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 黃禮開,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