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志杰
|
HCMA000692/2000 HCMA69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9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366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13日 裁決日期:2000年12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許志杰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開啟車門對別人造成危險控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控方傳召了兩名証人作供,第一控方証人為簡翠芬女士。她於1999年12月1日晚上9時半駕駛私家車到上水火車站外的避車處準備找尋空位停下讓乘客落車。她想將車駛入避車處靠中間位置落客,正當她慢駛找尋空位時,她聽到右邊傳來聲響。証人見她右邊有一輛七座位車與她的私家車平排相距10數吋。証人說第一眼見到七座位車時,這車左前車門還未打開,當她再向前駛約一個車位,就聽到聲響。証人補充說她當時正望向左右兩邊試圖找尋空位可讓自己乘客有足夠空位開門落車。她沒有實際看到對方開啟左前車門的動作。証人下車查看,見到自己汽車的右邊倒後鏡被推拍向入摺,而司機門中間則被刮花2-3吋及有輕微打橫凹痕。 3. 上訴人有上台作供,他說他當時已開了車門準備下車,而証人的車才駛到,繼而發生碰撞,使這車的倒後鏡向內摺。 4. 裁判官在總結時有以下的講法:
5. 但在本案的証供下,本席覺得有兩點要注意。第一是這項控罪是否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就表面上看來上訴人開啟車門並沒有對別人造成危險,祇是發生車與車之間的碰撞。就算上訴人的動作真如答辯人所講是間接對別人構成危險,但似乎裁判官並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相應的事實裁斷。第二,控方証人自己承認她當時正在左右張望,找尋適當位置讓乘客落下,似乎亦有大意之嫌。 6. 以本案的証據來說,照理不能完全排除是控方証人是沒有注意到別人已開車門而她就繼續前進,因此引起碰撞。答辯一方指從損壞位置及上訴人的口供內容可以作出推論,當時是証人的車首先到達,上訴人才開車門。但本席注意到裁判官並沒有以這兩點作為裁決的基礎。從照片看來,路面因其他停泊的車輛而變得相當狹窄。以這種路面情况,本席認為不可以說誰有優先權去開車門或向前駛。無論如何,事件發生明顯是在一瞬間。在這種種情况下,去裁定上訴人肯定有干犯本案似乎並不穩妥。 7. 本席了解到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斷不容隨便推翻,而且本席留意到處理本案的裁判官是位非常有經驗的裁判官。但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縱然裁判官在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亦不代表控罪可以被証明得毫無疑點。本席因此會批准上訴,刑罰擱置。罰款要交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