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光 訴 林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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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油麻地德昌街德昌樓 1 - 9號德喜大廈12樓C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德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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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97/2000 LDBM 2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0年LDBM第297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1月19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九龍油麻地德昌街德昌樓 1 - 9號德喜大廈12樓C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德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主席。 2. 2000年9月18日,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佈下列的命令:-
3. 2000年6月11日, 申請人被選為法團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的司庫,而答辯人則被選為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此屆的管理委員會新設司庫一職。 4. 2000年9月23日,管理委員會罷免申請人司庫之職。 5. 本案在2001年1月15日開審。在審訊之始,於本席查詢下,申請人告知本庭,他是以業主的身份作出本案的申請,但他並不知道他是基於那一條法例作為申請的根據。 6. 他說他從來沒有以書面的方式要求答辯人交出歷屆賬目和單據。他衹有在2000年6月11日,當他當選為司庫時,就在倫敦酒樓要求答辯人向他交出收支項目和單據,但答辯人沒有回應。答辯人則否認他曾作出此要求。 7. 當答辯人問他他知否答辯人是於2000年6月11日被選為主席,他說他並不知道。本席難以相信申請人竟然不知道答辯人在同一日被選為主席;如果他不知道答辯人被選為主席,為何他會要求答辯人交出收支項目和單據?本席不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証供。 8. 對於各種文件副本的提供,《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各附表有以下的規定:-
9. 按上述的條款的規定,如任何業主向有關人士索取法團的文件副本,他須以書面作出要求,或在查閱文件後提出要求。申請人並無向答辯人提出查閱文件的要求,亦無向他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故此他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 10. 《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賦予管理委員會的司庫向主席要求交出法團文件的規定,故此即使申請人是以司庫的身份提出本案的申請, 該申請必定失敗。 11.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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