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輝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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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劉慶輝先生為劉港龍及劉秀鳳的父親,他以家庭團聚為理由,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港龍及秀鳳在香港居住。但申請被處長拒絕,他現在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處長的決定和批准港龍及秀鳳在香港居留。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91/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291/2000

HCAL 29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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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劉慶輝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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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1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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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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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劉慶輝先生為劉港龍及劉秀鳳的父親,他以家庭團聚為理由,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港龍及秀鳳在香港居住。但申請被處長拒絕,他現在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處長的決定和批准港龍及秀鳳在香港居留。

2. 申請人劉慶輝先生在中國內地出生,他在八十年代中期來香港,並且在1992年6月期間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申請人的妻子是在1995年8月以單程証來香港,但直到現在因為未在香港居住滿七年,所以仍未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港龍和秀鳳是在1989年6月13日在中國內地出生,他們出生時,劉慶輝先生和他的妻子都尚未成為香港永久性的居民。

3. 眾所周知,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作出解釋。根據人大常委的解釋,任何人士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身分,聲稱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他們必須証明在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經是香港永久性的居民。即使能夠確立上述永久性居民身分,申請人亦必須透過正式的申請手續,獲得國內有關單位發出的單程証,才能合法地來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人大常委的解釋亦已多次獲得香港的終審法院和上訴法庭的確定,該解釋對本席亦有約束力,本席須依循。

4. 在本案,港龍和秀鳳在出生時,申請人劉先生和他的妻子均未成為香港永久性的居民。根據基本法的正確解釋,港龍和秀鳳都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他們亦是用雙程証以訪客的身分來香港探親,雙程証到期後應該離開香港返回國內。因此港龍和秀鳳均沒有長期居留香港的資格。

5. 當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是有酌情權,可以以人道的理據,批准一名無香港居留權的人士留在香港。但處長如何行使他的酌情權,是由處長全權決定,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都是無權指導或是強制處長應該如何行使他的酌情權。而在劉港榕 [1999] 3 HKLRD 778一案中,終審法院亦已明確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考慮是否發出遣送離境令,要求一名無居留權的人士離開香港時,是無須考慮人道的因素。即使處長拒絕考慮人道的因素,申請人亦不能夠以此來挑戰處長的決定。

6. 事實上,至目前為止,處長仍未就港龍和秀鳳居港問題作出的決定,亦未向他們發出遣送離境令。在這情況下,申請人是沒有任何理據或基礎作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即使處長已向港龍或秀鳳發出遣送離境令,法庭亦無權干預。

7. 雖然法庭是非常同情申請人的家庭狀況,亦理解他們希望一家團聚的素求,但涉及這一類申請的法律原則是非常之明確的,法庭亦有責任執行有關的法律。對申請人、港龍和秀鳳的情況,亦可說是愛莫能助。

8. 由於本申請是沒有任何理據或基礎支持,所以法庭須要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劉慶輝,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