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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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77/2000 HCMA 107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077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0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1年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1月17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控罪指他於2000年5月15日在深水埗楓樹街公園內,管有30小包載有13.95克混合劑,含11.20克海洛英鹽酸鹽,懲教署不建議他再次接受戒毒所令。原審裁判官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另外再因潛在風險因素加刑9個月;於扣減1/3的認罪減免後,原審裁判官判處他即時入獄18個月。他就該判刑提出上訴。 2. 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師也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過重,而16個月的監禁較為合理。在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上訴人管有34.33克海洛英鹽酸鹽作自用。上訴庭法官司徒冕認為一般而言,管有海洛英作自用恰當的判刑為12至18個月監禁。在該案中,他採用16個月為判刑起點並因潛在風險加刑6個月。相比之下,原審裁判官以18個月為判刑起點雖屬偏高,但也在可容許的上限內,本席不予干預,但9個月的加刑則事實上明顯過重。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因潛在風險加刑6個月。在扣除1/3認罪減免後,本席認為恰當的判刑為16個月。因此本席判他上訴得直,把刑期減為16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