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代表女兒彭美妙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Case No.HCAL 178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001780/2000

HCAL 178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1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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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彭澎代表女兒彭美妙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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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1年2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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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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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彭澎先生聲稱是彭美妙的非婚生父親。美妙在1996年4月16日在中國廣東省汕尾市出生,其生母是彭小蘭女士。根據入境事務處所得的資料彭女士現居於汕尾市。

2. 美妙在2000年5月22日持雙程證以訪客的身分來香港,獲准逗留至2000年6月4日,到期之後美妙並未被帶離香港,而繼續留在香港。申請人代表美妙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美妙有權在香港居留,或下令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她在香港作出居權證的申請,令她可以合法地在香港居留。

3. 眾所周知,人大常委會在1996年6月26日就基本法第22條作出解釋。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任何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內出生的中國藉子女,不論以任何理由要求進入香港,均必須在國內向有關單位申請,在獲發有效的證件後,才可以進入香港。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的解釋,對香港各級的法庭均有約束力,而香港各級的法庭包括本席亦必須依循。

4. 假設申請人的聲稱,即美妙是他的非婚生女兒屬實,美妙亦必須根據基本法的有關條款,透過居港權證明書的計劃,核實身分及獲發單程證後,才可以合法地來香港,行使她聲稱擁有的居留權。無爭議的案情顯示,美妙並未有根據居權證計劃獲核實身分,亦不持有單程證,所以她是沒有合法的理據,只是憑著聲稱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非婚生子女的身分來香港定居。

5. 當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是有酌情權以人道的理據,批准一名無居留權的人士留在香港,或批准一名未能夠証明有居留權的人士留在香港,但是處長是否行使該酌情權,是由處長根據社會的情況、個別申請人的背景,來作出一個行政的決定。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亦沒有權強制,或指導處長應該如何行使法例賦予他的酌情權。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處長亦不一定要考慮人道的因素來決定是否行使其酌情權。無論如何,在本案處長已經考慮過美妙及申請人家庭的境況。處長亦指出美妙在國內是有戶籍及有固定的居所,如申請人願意,他亦可以在國內和美妙團聚。當然法庭在處理這類案件,特別是涉及年幼孩子時,是很難避免對申請人及有關小孩賦予同情。

6. 但本席亦須指出,和申請人境況相同的人士數目衆多。很多香港人在國內都有家庭、有配偶、有子女。他們的子女全須在國內輪候,以正常的手續申請居權證才可以來香港,行使他們聲稱擁有的居港權。如法庭或處長輕易地容許一名未辦妥正式手續的人士在香港居留,不但對其他人士非常不公平,亦可能鼓勵或導致大量人士非法來香港或在香港過期居留,而不在國內輪候及根據正常的申請方法來香港。如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會對香港造成很大的衝擊。本席雖然同情美妙的情況,但是處長的決定是合法的。而處長作出決定之前亦已深思熟慮,考慮申請人及美妙的境況,及整體社會的利益狀況。在作出決定的過程,處長亦沒有犯上任何程序上的錯誤。所以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美妙或申請人的境況,並沒有任何理據,容許法庭更改處長所作出的決定。在本案,申請人並未能夠提出任何足夠的理據支持他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申請須要被駁回。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彭澎代表女兒彭美妙,(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