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灶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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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及罰款4,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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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65/2000 HCMA 76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765號 (原本案件編號STS 3422 of 2000)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1年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3月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及罰款4,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 在一月三日的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出庭,所以上訴被駁回,但因上訴人當日是遲到,本席取消當日上訴被駁回的命令,本席准許上訴人恢復他的上訴。 3. 於原審及上訴時,上訴人均無律師代表出席。 而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主要的問題是在於各証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控方傳召了一位警員作供。上訴人也有上証人台自辯。 4. 警員說他當時是站在車公廟路迴旋處當值。他見到上訴人的的的士在車公廟路第二線行駛,而一輛白黃色的小巴則在第一線行駛。兩車時速為每小時30公里。 5. 警員看見上訴人的的士不作任何示意,就由第2線切入第1線,該小巴司機唯有響號並急速剎車。而上訴人沒有理會,並往沙田方向駛去。 6. 警員即時騎上電單車,追趕上訴人。其後上訴人被他截停。 7. 上訴人作證時,說他到事發地點時,打算向沙田方向前進,所以將車速減至每小時5至10公里。他同意當時他是在第2線行駛。小巴是在第一線到他的的的士後面。當小巴司機看見上訴人的示意後,小巴司機就讓路給他。 8. 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可靠誠實的證人,這是裁判官有權做的。 9. 她又裁定上訴人不值得相信,指他在庭上所說的根本是連篇謊話。這也是裁判官有權做的。 10. 不過,她在作出這項裁定時表示:「上訴人知道案情對他不利,也知道自己已被扣了13分,故向法庭說了連篇謊話。」 11. 在正常情況下,被告人過往的記錄是不應讓主審裁判官知悉的,這是我們的司法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若果因無心之失而透露了,主審裁判官便應提醒自己,不應讓這點影響其最後裁定被告人有罪與否,除非被告人的品格是案中的爭議點則另作別論。 12. 在本案中,裁判官不但沒有不理會被告人的不良駕駛紀錄,她似乎更把這點作為評估上訴人可信性的考慮因素。 13. 這點在本案十分重要,因為控方證人與上訴人的可信性正是本案的關鍵。 14. 但基於「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這一原則,本席唯有裁定這項裁決並不安全及令人滿意。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推翻原有的定罪。 15. 控方已申請要求重審本案,上訴人沒有反對這項申請,這是恰當的做法。本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應頒令重審本案,故如此頒令。
上訴人: 李灶許,自辯 答辯人: 由律政司梁燊頣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