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建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56/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December 2001.
1. 申請人陳建良與兩名被告人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
CACC000256/2001 CACC25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5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13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陳建良與兩名被告人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是犯案時他的年齡只有18歲及沒有前科,而他只是協助其他被告犯案,在案中的角色較為輕微,所以判監4年對他而言是過重的刑罰。申請人認為他在本案的行為止於協助第三被告,他只將刀遞給第三被告,而斬傷受害人的是第三被告。 3.根據案情,受害人受嚴重刀傷,傷勢包括五分四掌骨折斷,兩手指的肌肉被割傷,脊骨神經線分支動脈被割傷,正中神經完全被割斷。以上傷勢構成受害人身體有永久傷殘。況且,申請人是協助聲稱長發和勝和的黑社會份子用暴力傷人。根據判刑前的評估報告,申請人無心向學,與不法份子胡混,態度不誠懇,不肯透露他與黑社會份子過往的交往。 4.於聆訊本申請時,申請人父親向本席提供一項資料,是一封警方對申請人,舉報一宗毆打傷人罪案的良好巿民行為予以嘉許及致謝的函件。本席在考慮是否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減刑,亦已將該資料撥入考慮之內。 5.本席認為申請人夥同其他人犯案,又有預謀,而案件更涉及黑社會份子暴力行為,嚴重傷害受害人,案情非常嚴重,唯有將申請人判處需受一段頗長時期之監禁才可以反映他在本案的罪行。申請人父親所提供的資料對於申請人之嚴重犯罪行為,無減刑的幫助,本席認為唯有這樣才可以顯示法律對此等行為之制裁。本席認為申請人並無提出充分有可爭議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拒絕批准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