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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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法官判入教導所,現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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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67/1998 CACC26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267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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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8年8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19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法官判入教導所,現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因為與家人不和,曾得到事主夫婦同情,准她在他們的家中暫住數天。大約一星期後,申請人從手提電話中得悉事主夫婦不在家中,於是潛入他們的寓所意圖偷竊屋內的財物。警方從大廈的閉路電視的錄影帶中發現是申請人的所為,於是將申請人拘捕。 3. 法官考慮了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得悉她有不幸的童年,後來更染上毒癮,不過現在已經不再吸毒,而且更與母親冰釋前嫌。法官在判刑時有以下判詞:
4. 本庭看過法官判刑的理由,對於法官所說的一番語重心長的說話深感同意。鑑於申請人的家庭背景,雖然有決心脫離犯罪的生活,但是因為年紀尚輕,而且以往沒有得到適當的指導,因此判她入教導所可以得到有紀律的訓練和專業的輔導,對於申請人來說這實在並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種幫助。本庭並不覺得判申請人入教導所是一個明顯過份的刑期,因此不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上訴申請人 : 並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 由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