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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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法官判入教導所,現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267/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67/1998

CACC26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267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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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黎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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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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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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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法官判入教導所,現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因為與家人不和,曾得到事主夫婦同情,准她在他們的家中暫住數天。大約一星期後,申請人從手提電話中得悉事主夫婦不在家中,於是潛入他們的寓所意圖偷竊屋內的財物。警方從大廈的閉路電視的錄影帶中發現是申請人的所為,於是將申請人拘捕。

3. 法官考慮了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得悉她有不幸的童年,後來更染上毒癮,不過現在已經不再吸毒,而且更與母親冰釋前嫌。法官在判刑時有以下判詞:

「入屋犯法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法庭是訂了一項刑罰,這種罪行經審訊是入獄3年。但基於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她年紀仍然尚輕,以及她不幸的背景,本席相信如果被告有決心、有毅力,她可以脫離毒癮,可以自己幫助自己,可以做一個有用的人。如果她肯發奮的話,她的前途不是一個黑暗的前途。本席願意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去再適應她的環境。本席不覺得被告在這段時期她需要監禁,但應給予被告一個機會去重建她的信心及反省以前做的事,考慮她將來所應該做的及應走的路。

她亦要為了所犯的事而得到應有的懲罰,本席覺得她亦應學一門手藝,讓她可以以後有正當的職業。加上本席覺得被告需要專業的輔導,以及有社工去幫助她,本席決定判被告入教導所。本席希望被告會利用這個機會盡力去過改自新,如果她行為良好,可以學到東西,可以很快便出來。本席希望被告更盡量利用這個機會反省一下她自己的前途。」

4. 本庭看過法官判刑的理由,對於法官所說的一番語重心長的說話深感同意。鑑於申請人的家庭背景,雖然有決心脫離犯罪的生活,但是因為年紀尚輕,而且以往沒有得到適當的指導,因此判她入教導所可以得到有紀律的訓練和專業的輔導,對於申請人來說這實在並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種幫助。本庭並不覺得判申請人入教導所是一個明顯過份的刑期,因此不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陳兆愷)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並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 由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