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lvin Ramon L. Zun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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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案的 案情 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997年12月7日早上6時40分離開他在堪富利士道9A三樓的住所,出外買報紙。約7分鐘後,他回到住所時發現上訴人。

Case No.
Court
Date29 Apr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46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146宗

(原本案件編號: 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7年第4217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ELVIN RAMON L. ZUNIGA

主 審: 暫委法官黃永輝於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8年4月29日

判決日期: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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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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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 該案的案情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997年12月7日早上6時40分離開他在堪富利士道9A三樓的住所,出外買報紙。約7分鐘後,他回到住所時發現上訴人。

3. 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頗為混亂不清。在他的書面紀錄供詞中第12頁,在回答控方所發問的一條引導性問題時,他同意他看見上訴人步出他的住所。

4. 可是,稍後在第14頁,當被問及他有否"閂"門時,他說有。後來,在第16頁,他又說他第一眼看見上訴人時,他就在門口,距離約8至10呎,而門是"閂"着的。在第17頁,他說他就在門口的位置捉住上訴人。

5. 裁判官口頭解釋判決原因時(說)他留意到第一證人的"口供有前後唔一致嘅地方"。可是,在他的書面裁決中,並沒有考慮這個問題。他接納第一證人的證詞。

6. 上訴人的證詞大意是說,他因涉及一宗案件而被旺角警署通緝。那個早上,他約了朋友"Alex"見面。在這之前,他們曾在尖沙咀的酒吧見過兩次面。他看見一輛警車駛至。他因為驚慌,便躲藏在堪富利士道9A的梯間。裁判官基於在尖沙咀繁忙的街道上遇見警察的機會高很多和他在那個早上沒有理由要避開警察這個論據否定他的證詞。

7. 對於他的論據中的邏輯,本席不敢苟同。在清晨時分,行人稀疏時,被警察發現的機會當然會遠比在繁忙的街道上混雜在人羣中為高。他對這部份的證詞的分析並不正確。

8. 由於第一證人的混亂證詞和(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詞所持的論據,再加上案中沒有發現爆竊工具,所以本席認為這項判罪是不穩妥的。因此,(本席)判決上訴得直。判罪推翻、刑罰撤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先生代表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人Elvin Ramon L. Zuniga 親自出庭,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