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乙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9/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1998.
1. 本案上訴人葉乙通,經裁判官審訊後,被判違反一項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罪名成立,判監三個月。涉案物品為18,000公升輕質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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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29/1998 HCMA22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22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編號 TWC131/98)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耹訊日期:1998年7 月4 日 裁決日期:1998年7 月4 日 判案書日期:1998年7 月14 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本案上訴人葉乙通,經裁判官審訊後,被判違反一項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條罪名成立,判監三個月。涉案物品為18,000公升輕質柴油。 2. 事發於1998年1 月13日在大嶼山東涌一個建築地盤內。根據控方案情顯示,事發當日,一隊海關人員在案發現場埋伏及進行監視。大約在清晨5時20分,他們在東涌中國港灣榮懋地盤對出截停由上訴人駕駛的一部拖頭車。當海關人員上前表露身份時,上訴人從拖頭車的司機位跳下並拔足逃跑。經追逐後,上訴人被擒獲。海關人員在上訴人駕駛的拖頭車後的貨櫃內一個鐵缸發現涉案未完稅的柴油。 3. 上訴人在審訊中選擇作証。他的解釋是,當晚較早時曾與妻子爭執,在凌晨約4時30分左右駕駛一部白色客貨車往事發的地盤停泊後,後來在車上睡着了。稍後他被汔車引擎聲吵醒。當時他看見一名男子從一輛拖頭車跳下,向海邊方向奔跑另有3至4人朝着他的方向跑過來。上訴人當時不知發生甚麼事情;因此感到害怕,也就拔足便跑。期間,他的眼鏡也掉到地上。後來他被關員趕上及制服。他對後來被海關人員搜獲的未完稅柴油毫不知情;也沒有在任何時間駕駛過該部拖頭車。如果他的解釋被裁判官接納,在法律上,上訴人便不是管有涉案的柴油。 4. 在裁斷陳述書中,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是海關人員作証時指稱那位從拖頭車上跳下及逃跑的男子,進而推斷上訴人是管有貨櫃箱載着的18,000公升未完稅柴油,因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 在上述陳述書中第16段,裁判官認為:
6.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就是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曾多次向上訴人盤問,而提出的問題並不限於澄清上訴人証供含糊之處;而是有系統地攻擊上訴人的誠信。裁審官根本就在擔當着主控的角色。在此情況下裁判官沒有公平審訊這案件,而上訴人也沒有得到公平審訊。經詳細閱讀法庭紀錄謄本後,本席認為上訴人對裁判官的批評不無道理。 7. 法庭記錄謄本第57頁顯示,裁判官曾多次質問上訴人為何駕車在案發地點出現和他對遺失眼鏡的解釋。在紀錄中顯示,上訴人在主問和主控盤問時已經作出了解釋,裁判官的責任是在考慮全盤証供後是否接納上訴人的解釋和控方是否能夠証案而矣,實在無必要去擔當主控的職責去質疑上訴人的誠信。上訴文件第57頁所載的問題在正常情況下,應該由主控提出,絕不應來自在聆訊時要不偏不倚的裁判官。他這種兼負了法庭主控責任的審案方式,本席認為絕對不能接受。 8. 基於上訴人在裁判法庭沒有得到公平審訊,本席判上訴人上訴 得直,撤銷原判,並把刑期擱置。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寶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轉聘李憲基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