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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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粉嶺裁判署承認兩項控罪,就是企圖盜竊及抗拒警務人員,被判羈留於教導所。他認為判刑過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409/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09/1998

HCMA 40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409號

(原本案件編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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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葉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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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6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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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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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粉嶺裁判署承認兩項控罪,就是企圖盜竊及抗拒警務人員,被判羈留於教導所。他認為判刑過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 上訴人承認於1997年12月19日凌晨3時55分,在粉嶺和興村附近大窩西支路的一個停車場內,打破一輛停泊在該處的私家車的右後窗,然後進入該車的車廂內,意圖偷竊。另兩名同案被告則在車外把風,亦被附近埋伏的警員拘捕。上訴人因抗拒警員拘捕,與警員發生糾纏,將警員推倒地上,引致警員受傷。私家車除了後窗被毀外,裡面並沒有任何失物。

3. 上訴人於1995年曾因藏有偷竊用的物品和偷竊罪接受感化。於1996年,又因為另一項企圖偷竊及觸犯感化令而被判羈留於勞教中心。於1997年離開勞教中心後,被懲教署署長召回勞教中心再進行訓練。其後又再度被召回勞教中心進行訓練,於判刑當日,上訴人仍然是羈留於勞教中心。

4. 法官提取各項有關上訴人的報告,即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經詳細參閱報告後認為上訴人自少缺乏適當及足夠的父母監管,性格反叛,多次侮辱老師及漠視感化官的指導,曾兩度被召回勞教中心再受訓練。身處監管期間,仍然以身試法,毫不尊重法律及執法機關。

5. 法官考慮感化官報告,認為非羈留式的判刑選擇,對上訴人來說,並不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於是同意懲教署署長的建議,不再判上訴人羈留於勞教中心,而頒令羈留上訴人於教導所。

6.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要求本庭給予機會。但根據案情及他以往的紀錄,無論法官,懲教署及感化官亦一而再,再而三,幫助他改過自身,給他不下數次機會。不過上訴人雖然年紀只有十六歲,但已經有如此的紀錄。在本案中所觸犯的兩項罪名,上訴人雖然承認控罪,但如果他是成年人,相信必會被判監禁。

7. 法官經過考慮所有情況,認為判上訴人羈留於教導所是可以幫助他改過。本席對於裁判官的判決非常同意,只有在教導所,上訴人才可以得到有紀律的訓練,指導和監管,只有這樣上訴人才有機會改過自身,因此本席並不認為判刑太重,上訴因此駁回。

(陳兆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上訴申請人: 葉健輝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由溫淑芳律師 (高級政府律師)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