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海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91/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October 1998.
2. 案件安排在1998年1月19日進行聆訊,當日主審法官因為要處理一宗涉及扣留犯人之案件,故未有時間處理上訴人的案件,而案件被暫時押後,看其他法官是否有空可以處理上訴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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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91/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19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7年第3922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8年10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1998年10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海瀅女士被控一項盜竊罪,上訴人原本否認控罪。 2. 案件安排在1998年1月19日進行聆訊,當日主審法官因為要處理一宗涉及扣留犯人之案件,故未有時間處理上訴人的案件,而案件被暫時押後,看其他法官是否有空可以處理上訴人的案件。 3. 背景顯示,當時上訴人是攜帶一名小孩。法官向上訴人指出,上訴人要安排別人照顧該小孩,否則會要求社會福利署協助照顧小孩。 4. 其後,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向法官表示,上訴人改變決定並承認控罪。結果在控罪重新向上訴人宣讀時,上訴人改為承認有關控罪後,被罰款五百元。 5. 原審裁判法官在接受上訴人認罪前,曾將有關控方指稱之案情,向上訴人宣讀及解釋,而紀錄亦顯示,上訴人當時表示同意有關案情。 6. 約一星期後,上訴人向原審裁判法官要求推翻定罪。她向原審裁判法官指出,認罪時是受到客觀形勢所迫,包括當時未能找到別人照顧小孩。上訴人亦指出,曾經受到代表她的當值律師影響。因此,她認罪的決定,並非在一個完全自願情況下作出。 7. 但上訴人之申請未被原審裁判法官接納,原審裁判法官拒絕容許上訴人收回認罪之決定。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法官的判決,現上訴要求推翻該決定,她希望能推翻定罪。 8. 一般情況,如一名被告人清晰理解控罪之性質及控方指稱之案情,及在完全自主及自願情況之下承認控罪,亦承認控方指稱構成控罪之案情,法庭不會輕易容許被告事後改變主意,否則很容易受被告人濫用法律程序。 9. 但如果有其他資料或客觀因素,顯示被告人在認罪時,是受到某些事物或客觀環境因素影響,表示其認罪決定,並非在完全自主及自願情況下作出,或有其他因素令到法庭相信,維持被告人認罪之決定會構成不公平時,法庭亦有需要,及責任,接受一名被告人推翻認罪之申請,以確保執行公義,能夠彰顯於人前。 10. 在本案,雖然上訴人曾經在法庭明確地向法庭承認控罪,亦承認控方指控之案情。但本席不能夠忽視,上訴人一開始時,是明確地表示會否認控罪,而當時她帶着一個九個月大的小孩,法庭之謄本紀錄亦顯示,法官曾經向上訴人表示,她必須找人照顧小孩,否則會要求社會福利署協助。該點亦能解釋到,上訴人在稍後時間改變決定及承認控罪。 11. 上訴人今天亦在法庭向曾經代表她的當值律師作出多項指控,指出當值律師曾作出多項不當行為,包括影響及強迫她承認控罪。本席認為無須處理該指控,因為是上訴人單方面之指控,曾代表她的律師亦沒有機會向該等指控,作出回應,所以本席不會就上述指控,作出任何之裁決。 12. 但考慮過整件案件之背景,本席認為,不容許上訴人推翻認罪決定會構成不公。為了公平起見,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該獲得一個重新審訊之機會,以決定指控她的控罪是否能夠確立。 13. 所以本案上訴申請得直,有關定罪之裁決被擱置。 案件會發還給原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法官重新處理。
出席:陳海瀅小姐(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何詠光先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