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容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8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1998.
1. 申請人,梁麗容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申請人在1987年和香港居民余金城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四子:大偉、大祐、大俊及大聰。除了大佑是在國內出生外,其餘三子都是申請人先後三次偷渡抵港後,在香港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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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87/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87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8年1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1998年11月16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 申請人,梁麗容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申請人在1987年和香港居民余金城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四子:大偉、大祐、大俊及大聰。除了大佑是在國內出生外,其餘三子都是申請人先後三次偷渡抵港後,在香港出生。 2. 入境事務處之紀錄亦顯示,申請人曾經兩次被遞解離港。申請人在1997年9月產下幼子大聰後,原被安排在97年10月29日離開香港。其後,余金城先生代表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要求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照顧四名兒子。但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該申請,並且向申請人發出遞解令。而就該遞解令,上訴人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3. 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之決定。 4. 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無權留在香港。一般情況,非法入境者是必須被遞解出境。但在特殊情況下,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以以人道理據,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港。但是否行使上述酌情權,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港,決定全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手中,其他權力機構,一般是無權過問。 5. 而法庭亦必須確認:
法庭才會有權推翻處長的決定。 6. 在本案,入境事務處處長在發出遞解令之前,已經將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詳細考慮。當然亦考慮到申請人有四名小孩需要照顧,其中一名是患有哮喘病的。 7. 處長亦指出,申請人之境況和很多香港人在國內的配偶相同。申請人需要在國內輪候單程證到港。如果輕易地容許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必定會引起大量人士偷渡到香港。處長之論點是合理及正確的。雖然本席非常同情申請人的家庭境況,但本席必須根據法律執行職責。 8. 在本案,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爭拗之論點,亦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令本席認為需要再加以詳細研究,以決定申請人的申請是否有爭拗之處。 9. 在這情況之下,本席無權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之申請 ,所以申請人之申請被駁回。
出席:梁麗容女士(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潘敏嫻小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