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珠清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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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劉珠清女士,在國內出生。她的丈夫,何戇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

Case No.HCAL 90/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9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90號

劉珠清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8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19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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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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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劉珠清女士,在國內出生。她的丈夫,何戇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

2. 根據入境事務處紀錄顯示,申請人曾經四次偷渡到香港,其中有兩次是與長女惠儀(譯音)一起偷渡到香港。申請人在1994年8月,被遞解出境。而在1997年5月,再次偷渡到香港。在1997年7月,申請人同長女惠儀,一起到入境事務處自首。入境事務處在1997年12月,向申請人及惠儀發出遞解令。

3. 就上述遞解令,申請人及惠儀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申請人亦曾經向特區行政呈請,要求獲准留港,但呈請亦被特區行政長官拒絕。

4. 其後惠儀自願返回國內,申請人則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及入境事務審裁處的決定。

5.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是要留在香港照顧子女。資料顯示,除了惠儀外,申請人另有一女、兩子,年齡分別是七歲、五歲及四歲,他們均在香港出生,及有香港居留權。

6. 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無權留在香港,亦無合法之期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

7. 當然根據《入境事務處條例》第13條,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以行使酌情權,容許一個無居留權的人士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酌情權,由入境事務處處長全權作出。一般情況,其他權力機構,包括法庭,均無權過問。

8. 入境事務處處長亦無需就他的決定,向非法入境者提出有關理據,這法律原則在 R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Ex parte Ho Ming-sai, [1993], HKLR 157 一案訂定。

9. 要求法庭行使司法覆核權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時,申請人必須能夠提出論據顯示:

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越權的;或

在作出決定的過程,處長犯了錯,例如考慮無關因素,或未有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

處長的決定是荒唐或無稽的,是任何合理審裁機構都不會作出的。

10. 在作出遞解申請人離境時,入境事務處處長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包括子女的情況。處長亦已考慮到,如果輕率的容許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必定會鼓勵大批人士偷渡到香港,或非法逾期留在香港。這樣不單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秩序及資源分配,亦會對正在合法申請及輪候到香港的人做成不公平的情況。

11. 處長遞解申請人出境的決定,並非非法,亦無越權;在作出決定過程中,處長亦未有犯任何錯誤;入境事務審裁處亦有理據,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12. 當然,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非常同情申請人的境況,但同情是一回事,法庭只能夠執行法律。

13. 在本申請,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理據,顯示她的申請是可以有爭拗之處,他亦未能提出任何資料,令法庭認為有需要作進一步之審查,以決定申請人之申請是否可以有爭拗的論據。

14.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無任何理據支持,所以申請須被駁回。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劉珠清女士(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郭毅英小姐(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