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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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上訴人,古文儀,被控方在香港區域法院控告三項控罪。這三項控罪都是從以下的事實導致發生。

Case No.CACC 274/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274/1997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274/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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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儀 上訴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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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判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 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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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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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上訴人,古文儀,被控方在香港區域法院控告三項控罪。這三項控罪都是從以下的事實導致發生。

2. 投訴人陳美彩在1995年5月認識古文儀。雙方認識後,在古文儀的提議下陳美彩投資入古女士的成衣買賣業務。根據陳美彩說,她一共投資了港幣26萬5千5百元。當陳美彩對古文儀個人表現和其業務發生懷疑的時候,她便向古文儀請求退還26萬5千5百元。

3. 控方證人陳美彩在法庭指稱,當時古文儀提議將她擁有在元朗馬田路38號怡峰花園15座樓A座4室的單位售予陳美彩,買價港幣110萬。

4. 據控方的案情透露,古文儀勸服了陳美彩將她的股份投資數目26萬5千5百元,作為買樓的按金。其他小節不需要再提。再根據控方的案情,陳美彩前後一共付出港幣96萬。

5. 其後,古文儀向陳美彩解釋說,現樓巿攀升,不值得用高價買這層元朗樓宇。陳美彩同意古文儀的結論并向古文儀索回96萬元。經過陳女士在多次追索之後,古女士一共給陳美彩三張支票。其實古文儀當時的銀行戶口內沒有這筆款項可以支付這三張支票的款額。控方亦提供證據證明古文儀簡直沒有意圖到期時會兌現這三張支票上的款額。

6. 由於陳女士的投訴,警方基於上述事實控訴古文儀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起訴古文儀以欺騙手段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不償還陳美彩港幣26萬5千5百元。控訴古文儀欺騙的手段和意圖逃避法律責任的依據是古文儀不忠實的誘使陳美彩,虛假地說她在元朗的樓宇可以以110萬出售。控方指稱古文儀這一個藉口是一個欺騙的手段,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不退還26萬5千5百元給陳美彩。

7. 第二項的控罪起訴古文儀是她明知沒有權出售元朗的物業,但虛假地向陳女士表示說她可以用110萬將這個物業轉買給陳美彩,以欺騙的手段意圖永久性的剝奪陳美彩的財產。

8. 陳美彩以26萬5千5百元合股的款項作為按金。以後陳女士在古文儀用各種手法意圖欺騙她買入元朗的樓宇的期間,一共支付古文儀港幣96萬。

9. 第三項控罪是基於古文儀發出的三張支票。控方的案情說古文儀當時的銀行戶口裏,并沒有足夠款項來支付這三張支票的款額及古文儀亦沒有意圖在到期時兌現支付這三張支票。

10. 在本案中,練暫委法官在區域法院聆訊這三項控罪後,最後的結論是接納控方的證人,將古文儀定罪。練暫委法官裁定古文儀三項罪名全部成立。

11. 古文儀對練暫委法官的判決不服,所以她現在請求准許上訴。

12. 練暫委法官當時根據古文儀的證言及其他控方證據裁決古文儀三項罪名成立,每項入獄2年零3個月,同期執行。所以古文儀現正在服刑期2年零3個月。古文儀對刑期也不服,認為2年零3個月的刑期太長和太苛刻。所以古文儀申請準許上訴刑期。

13. 古文儀向本庭請求批准上訴時提出兩點理由,但都很廣泛。古文儀再次陳述她自己沒有犯罪,而法官只是憑表面證供判她有罪。她更說練暫委法官失責,只是相信控方證人的證據,而對她的證據全不接納。

14. 古文儀指出她曾要求她的代表律師傳召某些證人作供。那些證人也是控方的證人。當控方不傳召這些證人上庭作供的時候,古女士向本庭投訴說她的律師當時勸告她不需要傳召這些證人作證。在該情況下,古文儀認為她的代表律師也犯錯誤。在法律上,對她極為不公平。

15. 關於2年零3個月的刑期,三項判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一共是2年零3個月,古女士亦認為刑期太重,希望本庭減刑。

16. 練暫委法官聆聽控方傳召五位證人作供。包括受害者陳美彩,她向法庭陳述她如何同意入股港幣26萬5千5百元,及對古文儀有懷疑時,她如何向古文儀追收26萬5千5百元。她亦向法庭作供說出古文儀向她提議買元朗的物業。陳美彩接受古文儀的提議後,她請求丈夫,呂紹寧,一同和古文儀見面。於是呂先生,陳女士和古女士見過多次面。呂先生又和陳女士及一位泰豐地產公司的職員翁麗芳小姐一齊去元朗的樓宇,及去另一個附近的樓宇參觀。經雙方同意後,陳女士將她的26萬5千5百元港元當作定金。其後因為古女士向陳女士提及她本人的經濟問題,請求陳女士增加定金付款。在該情形之下,陳女士一共交給古女士港幣96萬元。

17. 其後,古女士向陳女士解釋元朗樓宇的巿價高過110萬。所以古女士要提高價錢,陳女士認為價錢太高,所以拒絕繼續買賣。最後,經過多次追收,古女士終於寫了三張支票。在該等事件發生時,除了陳女士丈夫,呂先生和翁麗芳小姐之外,還有地產公司的經理曾廣強先生亦有份參予這宗買賣。控方亦傳召物業的業主古文泰出庭佐證。

18. 事實上古女士向陳女士說可以以110萬賣出元朗的物業給陳女士時,古女士其實是沒有業權的。控方又提供證據證明古女士的戶口是沒有足夠的現款支付這三張支票的款額。同時控方亦提供其他證據來證實古女士其實是絕對不會兌現這三張支票的。

19. 在這樣情形之下,控方的證據當然是相當有力。古女士在練暫委法官庭上選擇作供。她的供詞說:陳女士的所謂股份投資,其實是陳女士歸還她拿了古女士的貨物的貨款。換句話來說,是陳女士歸還應該付給古女士貨物的款項。關於三張支票,古女士作供時指出:當時陳女士和丈夫帶同一批人,對古女士恐嚇,迫她簽這三張支票。控方就是根據該三張支票控告古女士第三項控罪。

20. 在控辯雙方的對證下,練暫委法官作出慎重的分析和處理案情及證據。練暫委法官對古女士的態度和證供是極為不滿的。練暫委法官說:“在細心研究下,古女士所說的不單祇是前後矛盾,還胡亂說謊。一方面說自己不是時常在港,還把生意交給陳女士管理。另一方面,她又堅持說自己熟悉一切帳目,包括每日的生意額。”練暫委法官認為:“由於公司生意來往成千上萬的款項,交易金額應該不會低,但古女士連一張文件也不能提堂作證,實屬奇怪。”

21. 古女士向本法庭解釋時指出其實她是有很多證據的。但由於時間問題,不能及時將所有的文件呈堂。但本庭相信律師通常是不會忘記預備證據的。在法庭紀錄,亦未有顯示當時古女士的律師代表曾向法庭請求將案件押後。

22. 練暫委法官在衡量控辯雙方的證據及考慮到案情的邏輯及其他一切的情況和角度後,決定接納控方五個證人的證據,並根據該等證據判決控方控訴古女士三項罪名都全部成立。

23. 古女士在本庭內提出不少於二十項的其他投訴。雖然這些投訴沒有在她的書面請求書內列出,但是本庭亦費了不少時間來聆聽古女士的多項投訴。當然古女士不熟識法律,對法理和事實的分析是沒有經驗。所以她各項的投訴都不是與本案的法理和事實相關。所以本法庭認為不需要對古女士提出的每一項投訴作出分析。

24. 練暫委法官的書面判詞,本庭三位法官已經詳細研究。根據各項證據,本庭認為練暫委法官的裁判是正確的。所以古女士請求申請上訴的申請被撤銷。

25. 古女士又請求准許她上訴減刑。古女士提出陳女士已經收回96萬,同時陳女士的律師費亦都已經付足了。但是她向本庭陳述說:在刑事審訊後,陳女士向古女士作出民事的控訴。在陳女士得直後,古女士曾經請求法庭暫緩執行歸還陳女士勝訴款項。古女士同時請求法庭准許她上訴。現在古女士還針對民事案件的判決繼續進行上訴。

26. 以該點顯示,古女士不是自願將該款項歸還陳女士。在古女士的請求准許上訴書內,她仍然堅持自己沒有犯罪。

27. 雖然受害人沒有重大損失,但基於上述情況,陳女士在於刑事案件後所獲歸還的款項,不能作為古女士上訴減刑的理由之一。

28. 練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古女士是貪心和好賭。雖然她不是職業騙徒,考慮到她騙人的手法和犯案紀錄,雖然所犯的案件和這次所犯的案沒有大關連,但經衡量各事實和情況後,裁定古女士須入獄2年零3個月。該決定已包括考慮到古女士不是職業騙徒,所以將量刑起點由2年零6個月減至2年零3個月。

29. 本庭考慮各種情況和有關法理,認為練暫委法官的判刑並非太長,亦並非不適當,更未有抵觸法理。根據上述理由,古女士請求上訴許可,要求減刑亦被撤銷。結論就是古女士今天兩項請求不服定罪和刑罰的上訴,都被撤銷。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
法官廖子明 法官梁紹中 法官楊振權

申請人代表:古文儀自辯

律政署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和高級政府律師李紹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