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鳳鳴 訴 周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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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周以明(答辯人)與妻子區鳳鳴(呈請人)於區域法院家事法庭獲批准暫准離婚。家事法庭法官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就有關附屬濟助頒令,其中主要部份有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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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6685/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6685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准許申請人周以明(答辯人)與妻子區鳳鳴(呈請人)於區域法院家事法庭獲批准暫准離婚。家事法庭法官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就有關附屬濟助頒令,其中主要部份有三點:
2. 答辯人對此數項命令不滿,要求准許上訴。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多點: 3. 第一點是關於撫養權的問題。答辯人稱,女兒要求與他同住因為女兒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得到父愛。他一直以來,是家庭的經濟來源,而且他一向都是盡力照顧家中各人。並沒有任何可以影響女兒成長的行為。 4. 第二點是有關他的收入。他在誓章列出他的收入和支出,以証明他不能應付每月三千元之女兒生活費。 5. 第三點是關於婚姻居所方面。答辯人稱,離婚前,他與家人起初居住在一層面積細小但是他自己擁有的樓宇,後來他賣了這層樓宇,用賣得的款項,加上他自己的積蓄和銀行按揭,以呈請人的名義買了現時的婚姻居所,搬到那裏居住,目的是改善居住環境。而銀行供款,一直由他負責每月清還。呈請 人從來沒有在這此事負上責任。他指稱在審訊時,他曾請求法官准許他把資料呈堂,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確。但法官沒有理會。只是敷衍了事。他認為法官並沒有合理的依據,命令他遷出婚姻居所。 6. 他要求對家事法官在撫養權、生活費和婚姻居所的擁有權這三方面的判決提出上訴。他稱他有足夠的証據支持他的說法。本庭亦看過答辯人擬呈遞的資料,本庭認為表面看來答辯人在這三方面,有可以申訴的地方,因此批准答辯人可就這幾方面,提出上訴。
答辯人(上訴准許申請人): 周以明,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