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海娟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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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呂海娟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90年申請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陳永靚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先後產下一女三子。長女恩琪在1991年在國內出生,而三個兒子偉財、偉雄和偉俊分別在1993年、1995年和1997年在香港出生,偉財和偉雄出生時,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而事後亦被遣送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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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30/1999 HCAL 3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6月8日 判案日期:1999年6月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申請人呂海娟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90年申請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陳永靚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先後產下一女三子。長女恩琪在1991年在國內出生,而三個兒子偉財、偉雄和偉俊分別在1993年、1995年和1997年在香港出生,偉財和偉雄出生時,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而事後亦被遣送離開香港。 2. 在1996年5月12日,申請人和長女恩琪以雙程通行證由國內到香港旅遊並獲准逗留至1997年3月,但到期後,她們一直逾期居留,而偉俊亦是申請人在逾期居留時出生,後來入境事務處處長在1997年6月向申請人和恩琪發出遣送離境令,就上述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3. 由於處長要考慮恩琪居留權的問題,所以針對申請人的遣送離境令暫緩執行。資料顯示恩琪是在1999年1月獲得單程證來香港合法定居。在1998年申請人亦曾向行政長官呈請要求獲准繼續在香港定居照顧家人。但處長在再次考慮申請人的家庭境況,包括她子女的健康狀況後,仍然拒絕申請人要求留在香港的申請,申請人現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無爭議的事實是申請人是一名逾期居留人士,她是無合法的權利亦無合理的期望可以留在香港。 4. 雖然處長是有權行使酌情權,批准一名逾期居留的人士留在香港,但是是否行使該酌情權,一般情況是由處長全權作出,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都無權干預。 5. 要法庭推翻處長的行政決定必需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的,或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處長犯了錯誤,例如將無關的因素考慮在內或未有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之不合理的,是任何合理的行政部門都不會作出的。 6. 申請人指出恩琪是有先天性的心臟病,曾經進行兩次手術,而偉財亦有哮喘病。她需要留在香港照顧孩子和家庭。對申請人的家庭境況,本席是非常之同情,但本席不能忽視的就是在香港和申請人家庭境況相同的人數是非常之多,她們都有丈夫和子女在香港需要她們照顧,但她們都要在國內申請單程證輪候以合法的途經來香港。 7. 處長指出政府是有既定政策,逾期居留人士必需返回原居地,否則先例一開,其他人士是會爭相仿傚,不單對香港構成重大的衝激,而且對其他在國內輪候申請以合法途徑來香港的人士做成不公。處長在作出決定之前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包括她子女的健康狀況。處長亦指出如果申請人的家庭在照顧子女方面有困難,是可以要求社會福利處提供協助。當然任何家庭都應該團聚,子女亦應得到父母,特別是母親的悉心照顧,這是無可置疑的。但香港目前的情況特殊,如果先例一開,大量無證的媽媽必定會湧入香港,對香港的資源和各方面的情況可能做成非常嚴重的影響,所以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申請人,職責所在亦可謂愛莫能助。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資料指出處長在處理她的個案時犯了上文所述任何的錯誤,無論本席如何同情申請人亦不能接受申請人的申請。 8. 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她的申請,申請人亦未能夠提出任何資料令法庭信服需要再作研究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爭拗的地方,所以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被撤銷。
出席: 呂海娟(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黃健民(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