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pham Neil Scott and Another 訴 Joenoes Guna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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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二月二十五日,上訴許可申請人J. Gunawan於香港聖佛蘭士街33號萬豪閣22樓B室之處所被答辯人指示之香港區執達主任查封該處所的雜物用品。其後於同年三月一日,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財物扣押令。申請獲准。於同年三月十八、四月一日、四月七日,雙方多次就該財物扣押令到庭應訊。至同年五月十一日,法庭判決即時撤銷暫緩執行財物扣押令,即時執行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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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750/1999 HCMP 375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75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院財物扣押案件1998年第124號)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判 案 書 ---------------- 1. 本年二月二十五日,上訴許可申請人J. Gunawan於香港聖佛蘭士街33號萬豪閣22樓B室之處所被答辯人指示之香港區執達主任查封該處所的雜物用品。其後於同年三月一日,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財物扣押令。申請獲准。於同年三月十八、四月一日、四月七日,雙方多次就該財物扣押令到庭應訊。至同年五月十一日,法庭判決即時撤銷暫緩執行財物扣押令,即時執行該命令。 2. 本年六月二十三日,香港區執達主任,再查封申請人處所之雜物用品,並定於六月三十日公開拍賣查封物品。申請人於六月二十六日(星期六)申請上訴許可,就區域暫委法官梁榮忠頒下之財物扣押令進行上訴。 3. 申請人為該處所樓宇之租客,答辯人為該樓宇之業主,雙方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簽立租約。由答辯人以月租16,800元將該樓宇租予申請人,為期兩年,一年期滿後,申請人可續租一年。 4. 申請人於簽立租約時付兩月租金33,600元為租約按金。申請人入住該處後按月繳付租金,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答辯人代表陳伍林律師事務所致函申請人,指申請欠繳一九九八年度十月至十二月三個月租金,總額50,400元。並要求申請人於七日內清繳欠租。否則採取法律行動收回該處所。 5. 申請人於附於申請書之誓章否認欠租。就答辯人指申請人未繳付一九九八年十至十二月租金之說,申請人稱,曾與答辯人協議,由於印尼經濟情況,以致申請人暫難從印尼獲得資金;該兩月之租金,由答辯人從租約按金扣除。其後八至十一月之租金申請人都繳清。申請人附上之文件証據,表面顯示申請人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曾把租金存入答辯人戶口。 6. 由此看來,答辯人以申請人欠一九九八年十月至十二月租金之說,可能不是正確。而法官以此為依據作出因申請人欠租發出財物扣押令之基礎可能有疑問。申請人於擬提出之上訴理由,指答辯人以欠租為藉口借故企圖收回申請人處所,並指答辯人違反業主需發租單予住客之規定。要求撤銷扣押財物令。 7. 由於申請人是否欠租及是否雙方曾協議以按金代租金事項,有爭議辯論之餘地,現本庭准許申請人就扣押財物之命令提出逾期上訴,等候上訴期間,暫緩執行該扣押令。
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人):Joenoes Gunawan,無律師代表, 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