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348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原告人李煌陸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偉明工程公司提出申索追討欠薪及要求賠償。原告人於申索詳情中指被告人於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聘用他進行地盤扎鉄工程。 但被告人於同年十月十五日無理終止該合約。合約履行間,原告人所造之扎鉄工程,總值$259,855元,而於同期間,被告人只支付169,350元,因此尚欠原告人工資$90,505元。原告人又指被告人是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無理單方面終止合約,因此原告人蒙受六個月工資之損失。另因被告人無故將他解僱,原告人要求賠償一個月工資、勞工假及補償。區域法官陳素嫻經多天聆訊後,於本年二月三日頒下裁決如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