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煌陸 訴 偉明工程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48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原告人李煌陸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偉明工程公司提出申索追討欠薪及要求賠償。原告人於申索詳情中指被告人於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聘用他進行地盤扎鉄工程。 但被告人於同年十月十五日無理終止該合約。合約履行間,原告人所造之扎鉄工程,總值$259,855元,而於同期間,被告人只支付169,350元,因此尚欠原告人工資$90,505元。原告人又指被告人是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無理單方面終止合約,因此原告人蒙受六個月工資之損失。另因被告人無故將他解僱,原告人要求賠償一個月工資、勞工假及補償。區域法官陳素嫻經多天聆訊後,於本年二月三日頒下裁決如下:
Cited by 1 case
|
HCMP003487/1999 HCMP 348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48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2293號)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 判 案 書 --------------- 1. 原告人李煌陸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偉明工程公司提出申索追討欠薪及要求賠償。原告人於申索詳情中指被告人於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聘用他進行地盤扎鉄工程。 但被告人於同年十月十五日無理終止該合約。合約履行間,原告人所造之扎鉄工程,總值$259,855元,而於同期間,被告人只支付169,350元,因此尚欠原告人工資$90,505元。原告人又指被告人是於合約期滿前六個月無理單方面終止合約,因此原告人蒙受六個月工資之損失。另因被告人無故將他解僱,原告人要求賠償一個月工資、勞工假及補償。區域法官陳素嫻經多天聆訊後,於本年二月三日頒下裁決如下:
2. 原告人現申請許可上訴。上訴通知書是原告人於本年六月十四日發出,距離區域法官之判決已有四個月之久。原告人並沒有對逾期提出上訴作出解釋。而原告人所擬提出之上訴理由,總括而言,是重申他在原審時之証供,主要是要証明該180,000元之收據並非他所簽署,而是偽造文件。他更要求讓他証明他實際上並無收取該筆款項。原告人擬提出之上訴理由並無指出法官判決有何錯誤,而又沒有指出本案有可爭論之法律觀點須要由上訴法庭裁決。因為上訴目的不是重新聆訊雙方案情,因此原告人之上訴理由不充份,本庭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李煌陸,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3487/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