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煌陸 訴 偉明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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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追討欠薪及要求賠償。經過數天的聆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陳素嫻於1999年2月3日裁定原告人敗訴,並舉出了她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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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487A/1999 HCMP 348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 年第 3487 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1998 年第 2293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追討欠薪及要求賠償。經過數天的聆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陳素嫻於1999年2月3日裁定原告人敗訴,並舉出了她的裁決理由。 2. 原告人不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上訴庭法官梁紹中於1999年7月2日拒絕該申請,並在他的判案書內對案情及原審法官裁定原告人敗訴的理由作出了交代,本庭毋須詳細重複。 3. 原告人現在向本庭重新申請許可。經過詳細研究原告人所提出的論點後,本庭認為梁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理由是正確的。 4. 梁法官在他的判案書的最後一段這樣說:
5. 有關申請人在本庭席前所提出的論點及他的投訴,說他根本沒有收取過所指的180,000元的欠款,那筆16萬多元的款項是發放給工人的工資,與所指的180,000元不是同一筆款項。這些證供在區域法院原審法官的席前亦已經提出過,而原審法官也詳加考慮,她所作出的的裁決是事實裁決,並且有足夠証據支持她的決定。 6. 雖然本庭對原告人深表同情,但是,原審法官的裁決既然是事實的裁決,本庭亦愛莫能助,因為原審法官有機會聆聽雙方的證供,並不是只考慮一面之詞,況且,她更有機會衡量雙方證人的可靠性而作出決定。所以,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李煌陸,無律師代表,單方面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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