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梁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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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署被裁定一項觸犯交通條例,就是越過連續與斷續雙白線,罪名成立。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103/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03/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10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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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女皇
上訴人 梁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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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大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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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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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署被裁定一項觸犯交通條例,就是越過連續與斷續雙白線,罪名成立。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案發時﹐上訴人正駕駛他的小巴沿青山道行駛,當時路面有三條行車線﹐中線與慢線間有連續與斷續雙白線﹐在右邊為連續線﹐在左邊為斷續線﹐這表示在中線的車輛不可轉入左邊慢線﹐而慢線之車輛則可以轉入右邊的中線。 上訴人在中線行車﹐一名警員乘電單車尾隨﹐根據警員所說﹐當時路面交道繁忙﹐車輛要慢駛﹐上訴人以每小時三十公哩行車﹐由中線轉入慢線﹐越過路上的連續白線。於是警員就跟著上訴人﹐至眾安街時把上訴人截停。 根據警員謂﹐上訴人向他求情說﹐只是小許踏線而已。

3. 上訴人在自辯的時候說到他並沒有越過連續的白線﹐而地上的白線在他的車下面﹐警員根本不可能看到﹐而且當時的交通亦十分混亂﹐所以他才打尖轉線,不過都只是越過斷續線而已。

4. 裁判官在判詞裏說﹐他接納警員的供詞﹐覺得上訴人是轉線﹐而且是以每小時三十公哩行駛。他亦認為上訴人是因為打尖而轉線﹐他相信上訴人是有駛過地上連續白線。在裁判官的判詞裏面,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就是裁判官詳細述控方的証據﹐但有關辯方的証據是寥寥數字﹐並沒說被告人作供時所說是什麼﹐只是在判詞後期才有講述, 不過只是強調上訴人証供有矛盾之處。第二,就是在判詞的後期﹐裁判官只有強調是被告人承認自己有轉線。轉線是無可否認的事實﹐但重點是在什麼地方﹑什麼地點轉線﹐而轉線的時候有沒有越過白色的連續線。雖然裁判官說相信上訴人有越過連續白線﹐但並沒有說明是什麼原因。我認為重點就不是上訴人有沒有轉線﹐而是上訴人在何處轉線﹐我懷疑裁判官並沒有詳細考慮這點。只是說上訴人因為要轉線﹐因此就肯定是越過連續白線﹐這未免是壟斷一點。而且從裁判官處理上訴人供詞的方法﹐令人懷疑究竟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証供和剛才我所說的要點有沒有詳細的考慮。

5. 本席在考慮過判詞和所有証供後﹐對於這個判罪覺得有疑點。因此這疑點的利益應歸於上訴人﹐本席接納上訴人的申請﹐推翻原判﹐撤銷判罰。

(陳兆愷)
高等法院大法官

與訟人 :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上訴人 : 梁兆春﹐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