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陞下 訴 周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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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居金被控3項控罪。第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到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第三,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首項控罪不成立,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共19個月。現在上訴人要求上訴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230/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30/1997

香港高等法院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署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230宗

[沙田裁判署案件編號1996年第2449宗判罪上訴申請]

女皇陞下
周居金

日期:1997年6月12日

時間:12時08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楊振權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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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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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居金被控3項控罪。第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到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第三,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首項控罪不成立,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共19個月。現在上訴人要求上訴推翻原判。

2. 控方對上訴人的指控非常簡單。在案發時,上訴人被兩名警員發現由一個山坡走下,當時上訴人是帶?兩個袋,警員將上訴人截停後,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當時表示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並表示他是由中國內地到港。於是警員搜上訴人身,搜查後,發覺上訴人的右前袋內有一把小刀,其後上訴人被帶回警署。當警署的助理值日官向上訴人查明身份並問及其出生日期時,上訴人毫不理會該助理值日官。其後該助理值日官提高聲線向上訴人喝問,要求上訴人說出他的出生日期時,上訴人突然跳上檯上,意圖用手襲擊警員,並且用一張椅子向有關警員襲擊。

3. 上訴人承認到香港時並未持有任何的遊客證件。在原審時,他指稱來香港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一件較早時(即1996年2月),他曾經因為被警察毆打而向警察投訴科投訴的事件。他指稱他再次非法到香港是希望就上述被警察毆打的事件要求賠償,因為這個原因,他覺得非法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並非非法。

4. 上訴人指稱在上一次(即1996年2月期間)非法進入香港之後,曾經被拘捕,亦被毆打,所以要向投訴科投訴。其後被遣返回國內,所以今次再次到香港是就有關被毆打的事件作出追討及要求解決。

5. 上訴人作供時亦否認曾經向警員動武,也未有向警員揮動過椅子。他今次到港的目的,純粹是要解決上一次到港時因被警察毆打所產生的問題。至於所攜帶的小刀,則只是用作剪菜的用途。

6. 從上訴人自己所作的證供,他基本上亦承認第二項「未得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他所謂「來香港是要求解決對上一次被警察毆打」的事件並不構成非法進入香港及逗留在香港的理由。如果他認為被毆打這件事是需要追究,他可以以書信的形式或其他的形式作出追究,他無權因為該事件而非法進入香港及停留在香港。

7. 所以原審裁判官判他第二項「非法進入香港之後未得警務處處長的准許在香港逗留」罪名成立是理由充分,因為即使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說話,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干犯有關的罪名。

8. 原審的裁判官根據有關的證據,有充分的理由接受有關警員對申請人的指控。根據該警員的證供,申請人的確是犯了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罪行,雖然可能因為言語不通而產生誤會,令到有關的警員需要向申請人高聲喝罵,但是這點亦不會構成上訴人襲擊警員的理由。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並不察覺有任何不安或不妥的地方,上訴人的定罪根據有關的案情,是正確的,所以上訴被駁回。

香港高等法院
楊振權大法官

出席:周居金先生(被告 無代表律師)

張維新先生(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