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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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區錦仁 先生,在庭上很有條理地陳述了他的上訴理由。今年4月30日,他因為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元和另付堂費2,000元。

Case No.HCMA 535/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35/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5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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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區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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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 1997年11月15日

宣判日期 : 199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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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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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區錦仁先生,在庭上很有條理地陳述了他的上訴理由。今年4月30日,他因為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罰款2,000元和另付堂費2,000元。

2. 1995年5月12日下午大約4點25分,在觀塘創業街某停車場門外,他駕駛着私家車FL1915, 因為要切線轉入停車場而引致跟小型貨車FJ1213發生碰撞。小型貨車當時的司機是一位麥先生。

3. 區先生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4. 他的上訴理由,總括來說,就是證人的口供含糊,根本不足以作為證據。上訴時,他提出三項論點。第一點是警員所繪畫的草圖不準確,所以法庭不應該接納為證據。第二點是關於他們的兩部車輛,法官如何判斷事發時,麥先生的車是否己經停定。上訴人認為根據當時的證供和證據,法官是沒有可能能夠作出準確裁判的。第三點,麥先生是受害人,因此他在庭上作證應該有角色衝突問題,所以裁判官不應該接納他為控方證人。此外,區先生說當時在法官面前引致他被定罪的證供和證據根本不足以構成一個穩當的定罪。

5. 首先,麥先生的汽車被碰撞,他也是一名受害人﹔所以,法律上,他絕對有理由當控方證人。至於法庭是否接納他的口供,當然是另一回事。第二,草圖是否準確的問題。草圖顯示的車輛位置衹是撞車時的位置。發生碰撞後,兩車都曾經移動。警員也清楚指出,他到場時,車輛已經移動過。不過,最重要的是事發時麥先生的車是停定的還是行駛中。

6. 裁判官考慮過證人口供和上訴人口供後,他的結論是當時麥先生的車是行駛中。上訴人的車試圖從他左邊切線轉入停車場,因為沒有注意到麥先生的車,沒有充份觀察道路情況而引致發生踫撞,因此犯了不小心駕駛罪。

7. 裁判官判決的理由,就是他接納麥先生所述事發時的情況。他不接納上訴人區先生的解釋。裁判官當日審訊時,已有清楚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包括證人和上訴人作供時的表現。經過評核證據後,他接納了麥先生的證供,因為他認為他作證時說話清楚明確和直接了當﹔因此,他接受了控方提出的證據把上訴人定罪。

8. 在這方面,裁判官沒有犯任何法律上錯誤。他當時對證供和證據所作出的判決是他絕對有權作出的結論﹔因此,上訴撤銷,維持原判。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 律政署政府律師譚思樂先生代表

上訴人: 區錦仁先生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