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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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衛忠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他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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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13/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913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1997年第10918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7年11月22日 裁決日期:1997年11月22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林衛忠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他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件由一宗交通意外引起。事發時,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皇后大道西向西環方向行駛。駛近俗稱雀仔橋附近時和一位橫過馬路之婆婆,即控方第一證人,相撞。相撞令婆婆跌倒及受輕傷。婆婆指稱是在橫過馬路途中被撞到,她否認過馬路時是從兩輛巴士中間走出。 3. 事發後警員到現場調查,根據警員之證言,上訴人當時指稱自己是在馬路中間行駛,而婆婆突然出現,他剎車不及,碰到婆婆。 4. 上訴人作供時指稱,他當時是沿皇后大道西向西行,有一輛巴士在他前面,距離約兩車位。其後巴士停站,他繼續向前慢駛。而當他駛近巴士尾時,該婆婆突然急急步行出馬路,他收掣不及,撞到婆婆。上訴人指稱,婆婆是在一輛停定之巴士及一輛埋站之巴士中間跑出。 5. 原審裁判法官否定婆婆是從兩架巴士中間跑出之說法,認定上訴人是在轉彎時車速太快,未有留意到婆婆過馬路,而將婆婆撞到。 6. 根據案情顯示,上訴人指稱婆婆是在兩架巴士中間走出之說法可以說是十分牽強。原審時他指稱撞到婆婆時,他是一面在扭右駄,一面響號,而婆婆是有見到他的車輛,但她一路照行,“佢有佢行"。這一點跟上訴人指稱婆婆是突然間由兩架巴士中間跑出之說法不吻合。本席亦要指出,當警員到場調查時,上訴人亦未有向警員第一時間指出婆婆是從兩架巴士中間突然間跑出。當然,婆婆已經是七十六歲,行動不應太敏捷。 7. 在本案而言,原審裁判法官否定上訴人之講法並非一個不合理之決定。但在刑事案件,不接受被告講法並不表示一定要將被告定罪。原審裁判法官必須清晰及仔細地考慮控方之證供來決定指控被告之證據是否已經確立。雖然,原審裁判法官不接受上訴人之說法,但本席認為原審裁判法官在處理控方證供時有值得斟酌之處。原審裁判法官依靠他本人對現場熟悉之程度判案,雖然有警員事後到場調查,並且畫了草圖,亦有拍照,但草圖及照片未有呈堂,而裁判法官依靠他對現場情況熟悉之程度對案發經過作出推論。 8. 原審裁判法官在其判詞中作出以下聲明:
9. 原審裁判法官上述處理案件方法,犯了一個基本及原則性之錯誤。 10. 法官只能根據在法庭上提出之證據及論點作出裁決,絕不能依靠其他途徑所獲之資料。因為每人都有權自辯。要行使自辯權,他必須知道針對他之證據及論點,令他有機會提出他的證據及論點作出反駁。如法官依靠從法庭以外所獲之資料作出裁判,被告人未有該等資料,故不能針對該等資料提出申辯。有違“自然公正”原則,亦會令被告感覺判決不公。 11. 當然,如果某事實是眾人皆知,法官可以對該事實作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即無需其他證明就接受該事實。但有關西區裁判署附近之道路路形狀況,並非眾人皆知之事實。而原審裁判法官亦未有指出其心中之路形狀況是什麼。上訴人無從稽考,作為上訴法庭,本席亦不知原審裁判法官所依靠之路形狀況為何,故未能探索其決定是否正確合理。 12. 法庭處理案件不單要證據確鑿,在審理過程中亦要以一個合理、合適、合法及公正之方法處理。在本案,原審裁判法官在處理案件之方法有值得斟酌之處。會令上訴人感覺判決不公。為了“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之原則,本席對原本定罪之裁決認為有不當之處。在該情況之下,上訴人之上訴申請獲批准。定罪撤銷,罰款發還。
出 席:上訴人 (無代表律師) 梁卓然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