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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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83/2000 CACC 28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283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1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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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1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0年10月11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被告(即申請人)向本庭申請要求准許上訴減刑。被告被控一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罪行詳情指出,被告於199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南大嶼山東涌富東邨東埔樓27樓2709室,非法及惡意向洪建國淋潑某些腐蝕性液體,即鹽酸,意圖使該洪建國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在裁判法庭已經承認控罪。案件被轉介到高等法院彭鍵基法官席前。彭法官判處被告入獄4年。 2. 被告同意的案情撮要詳列案發情形。被告與受害人洪建國是一對夫婦,於1975年在中國結婚。其後被告及受害人先後來到香港定居。1989年,受害人在中國東莞認識另一女子,並於1990年在中國與該女子結婚,婚後產下一子。自1992年起,被告得悉受害人與該女子結婚一事,要求丈夫與該女子分手,但遭丈夫拒絕。1996年,該女子來港定居。其後被告與受害人更因該女子的問題,常常發生爭吵,關係惡劣。 3. 1999年11日12日零晨0時15分左右,被告又和受害人發生劇烈爭執。被告當時要求受害人離開該女子,在爭吵期間,受害人用一枝鐵管敲打屋內的桌椅和鞋柜,被告於是不再出聲,受害人跟着睡覺。當天清晨5時左右,受害人從夢中醒來時,感到有人在他頭上淋潑一些氣味濃烈的液體,令他雙眼刺痛。那人就是被告。 4. 受害人的左眼角膜上皮細胞大約有7成嚴重損壞,角膜亦呈混濁,但經治療後,左眼已復原。右眼的傷勢則較為嚴重,在2000年1月10診斷時,受害人只能數出離他面前約1尺位置有幾多只手指,醫生驗出其右眼出現被化學葯品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包括嚴重白內障、不正常虹膜小管及青光眼等。醫生認為,他的右眼情況仍然不穩定,需要專科醫生長期治理。受害人當時的視力使他不適宜駕駛商業車輛。 5. 被告的唯一上訴判刑理由,是她覺得法官判刑太重,因本案只是屬於家庭糾紛,故希望上訴法庭減刑。 6. 在判刑時,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已向彭鍵基法官力陳被告犯案的背景,原因是因為是她的丈夫(即受害人)與另外一個女人結婚,招致家庭不和,而受害人亦性情暴燥,在案發數小時前以鐵枝打爛屋內傢俬,故被告一時想不開,以通渠用的漒水淋在受害人面上。 7. 在判刑時,彭法官指出,此等案件非常嚴重,以往判例通常超過10年監禁(可參照區志德(譯音)1、陳志倫(譯音)2 和黃安年(譯音)3 等案例),被告當時的大律師也同意。彭法官為此案的量刑大傷腦筋,最後採用7年監禁為刑期起點,然後扣去因被告承認控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及考慮到本案的其他求情理由,再從4年零8個月的刑期減去8個月,判處被告4年監禁。 8. 雖然本庭同情被告之處境,丈夫移情別戀,與另一女子另組家庭,使被告心情不快,常與受害人爭吵,終至釀成此案。但是向任何人,即使是不忠的丈夫,淋潑腐蝕液體,而招致他身體嚴重傷害,即右眼有永久性的損害,是極為嚴重的罪行。現在被告提及她希望能早些出獄去照顧她數名年幼的女兒,本庭很同情該等女兒的處境,但被告在未犯本案時理應有此考慮。彭法官之判處被告入獄4年,本庭認為並無不當,彭法官亦已盡量因應被告之背景及情況,作出極為體諒的寬大處理。本庭並不認為彭鍵基法官在法理及人情上有任何犯錯,故此本庭拒絕被告上訴減刑許可的申請。
被告:黃秀麗,自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司署高級政府律師李鏡鏞代表 1 AG v Au Chi-tak [1987] HKLR 1121 2 R v Chan Chi-lun [1989] 1 HKC 70 3 R v Wong On-lin [1995] 1 HKCLR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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