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814/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1998.
1. 申請人霍兆榮在1997年8月21日發出傳令狀,起訴香港廉政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廉署」)。索償金額港幣二佰萬元。申請人在他的聲請陳述書中,指廉署侵犯他的權利。詳情照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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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0814/1998 雜項法律程序1998年第814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1998年3月11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1. 申請人霍兆榮在1997年8月21日發出傳令狀,起訴香港廉政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廉署」)。索償金額港幣二佰萬元。申請人在他的聲請陳述書中,指廉署侵犯他的權利。詳情照錄如下:
2. 廉署在同年10月13日由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傳票,要求法庭下令剔除申請人的聲請陳述書。理由是:
3. 高等法院聆案官朱芬齡於10月21日聆訊傳票後,接納廉署的申請,剔除了申請人的聲請陳述書,並且撤銷了他的訴訟。申請人遂於同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的命令,恢復他的訴訟。上訴理由是他曾向廉署投訴,而廉署將於同年12月審查他的投訴並會將結果告訴他,所以他有權進行訴訟。 4. 原訟庭楊法官在11月13日聆訊上訴,在11月25日作出判決。楊法官認為申請人的聲請陳述書,確實未能指明他控訴廉署的訴因。楊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申請人所提出的,不外是兩點:其一是指廉署惡意檢控;另一點是指廉署人員,強迫他拍攝照片,而且在拍攝時毆打他。 5. 關於第一點,楊法官說如果申請人要指控廉署「惡意檢控」他,申請人除須提出他曾被廉署檢控,但沒有入罪外,他還須指出檢控是沒有理據支持,並且檢控是由不正當動機所促成的。申請人的聲請陳述書未能指出這方面的依據。所以,楊法官認為應該剔除基於這點的索償。 6. 至於第二點,楊法官稱廉署人員可依據法例,為被拘捕的人仕拍攝照片。所以拍攝申請人的照片,是依法行事。由於申請人認為可以支持他曾受暴力對待的証據,只限於他的照片,而照片是不足以支持他的指稱的,楊法官的結論是此點亦不構成訴因。因此,楊法官裁定聆案官的決定是正確的。上訴因而被駁回。 7. 申請人不服,他在本年2月24日,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
8. 關於上訴時限,最高法院規則第59號有如下規定:
9. 申請人是於98年2月24日即楊法官判決後三個多月,即是14日上訴期限屆滿多時,才提出上訴。申請人沒有依照規定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上訴。至於申請人不能在期限內提出上訴的原因,申請人沒有作解釋。申請人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幫助法庭考慮應否准許申請人在法庭限期以外提出上訴。申請人在聲請陳述書中又沒有指明他憑甚麼去指控廉署惡意檢控他。申請人沒有爭論他確曾被廉署檢控收受利益罪,後來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罪名不成立。雖然如此,在審訊時,多名控方証人曾出庭指証他,所以檢控並非在無罪証下提出。楊法官認為以惡意檢控為基礎的索償,應該剔除的判決是沒有不正確的地方。 10. 關於申請人指被廉署人員毆打的一點,申請人的依據是他從廉署得來的一幅他的半身照片。雙方同意這是在申請人被廉署扣留期間拍攝的照片。在照片中申請人的頭,是由人從旁用手扶着的。在聆案官聆訊時和在原訟庭上訴聆訊時,申請人都曾向法官稱這是他被廉署人員毆打的証據。廉署方面在答覆申請人投訴被毆打的信中則解釋當時廉署人員是協助申請人使檔案照片可以完成。無論如何,正如楊法官在駁回上訴時說,只憑照片是不能証明毆打的。況且,申請人在聲請陳述書中並沒有說明被毆打的情形,所以楊法官的判決是沒有甚麼不對。申請人未能就原訟庭的判決提出楊法官的結論有錯誤,申請拒絕。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霍兆榮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