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雲 訴 巴美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206/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pril 1998.
1. 申請人黃秀雲前在區域法院向答辯人索償港幣五萬元理由是答辯人分別兩次在1996年11月和在1997年6月毆打她,又申請人懷疑答辯人偷竊她的財物。申請人稱因受毆打,引致她患上胃炎,氣管炎等病症,而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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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206/1998 雜項法律程序1998年第1206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1998年4月15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1. 申請人黃秀雲前在區域法院向答辯人索償港幣五萬元理由是答辯人分別兩次在1996年11月和在1997年6月毆打她,又申請人懷疑答辯人偷竊她的財物。申請人稱因受毆打,引致她患上胃炎,氣管炎等病症,而不能工作。 2. 區域法官聆訊後,裁斷申請人身為原告,有舉証責任。而申請人未能令法官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接納申請人的說法。遂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須付予答辯人堂費一千五百元。 3. 區域法官的裁決是於1998年1月15日發出的。而申請人應依照條例於該日後的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申請人沒有這樣做。在上訴期限屆滿後, 申請人在1998年2月27日向區域法官申請延期上訴,但遭拒絕。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4. 本案的起因,是雙方的積怨。在區域法院審訊時,雙方都指曾受對方毆打。証據顯示,雙方於1996年6月因打架都受了傷。後來,都一同被控打架,被判簽保守行為。區域法官因此認為雙方都曾互相毆打,這樣的証據不能証明誰先打誰。誰動武是出於自衛,因此,區域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証明她曾受對方毆打引致她患上胃炎等病而失去工作能力。區域法官亦找不出有何証據,足以令她接納申請人的說法。 5.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外重覆她在審訊時的說法。並沒有提出任何法理爭辯。亦沒有指出區域法官的裁斷有任何與証據不相符的地方。況且,申請人對於她因何在上訴期限屆滿後多天才提出上訴,亦沒有任何解釋。 6. 區域法官的裁決,是經聆聽及考慮所有証據後,才作出的事實結論。對於原審法官在事實方面的決斷。本席是不會干預。在此情況下,本席是不會給予上申請人延期上訴。 7.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黃秀雲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