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強 訴 謝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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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李家強於97年3月24日與妻子謝愷思簽立分居契據。當時雙方已有離婚的意向。所以在契據上加入條文,訂立李家強同意在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前,由5月1日開始,他每月支付$1000予妻子作為她及子女的生活費。分居期間,子女由妻子管養而他則有探視子女權利。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後,及在獲得房屋署及承按人批准後,李家強須在3個月內,把雙方於九龍翠竹街之婚姻居所樓宇,無代價轉至妻子謝愷思名下。此後,妻子只能獲得象徵性的贍養費。而子女的管養權和李家強的探視權及每月$1000的子女生活費則維持不變。在契據內,妻子亦同意負責歸還該樓宇按揭尚欠銀行的款項。

Case No.HCMP 3367/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3367/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3367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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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上訴准許申請人)
李家強
呈請人 謝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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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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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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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李家強於97年3月24日與妻子謝愷思簽立分居契據。當時雙方已有離婚的意向。所以在契據上加入條文,訂立李家強同意在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前,由5月1日開始,他每月支付$1000予妻子作為她及子女的生活費。分居期間,子女由妻子管養而他則有探視子女權利。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後,及在獲得房屋署及承按人批准後,李家強須在3個月內,把雙方於九龍翠竹街之婚姻居所樓宇,無代價轉至妻子謝愷思名下。此後,妻子只能獲得象徵性的贍養費。而子女的管養權和李家強的探視權及每月$1000的子女生活費則維持不變。在契據內,妻子亦同意負責歸還該樓宇按揭尚欠銀行的款項。

2. 妻子謝愷思於97年7月3日呈請離婚,李家強沒有提出答辯。家事法庭法官在本年1月5日頒布暫准離婚判令。並判子女交由妻子管養。李家強則享有合理探視子女權。至於附屬濟助方面,妻子申請要求法官把雙方在分居契據上同意的附屬濟助,納入為法庭命令。但由於李家強表示他就附屬濟助要進行爭辯,法官把申請押後至3月19日聆訊。並且下令李家強於自1月21日起21天內,提交有關他的經濟能力誓章。以便了解他的經濟狀況。但他沒有遵照命令提交誓章。法官在3月11日再次命令他自該日起7天內提交有關誓章,但他仍然沒有理會。

3. 法官在3月19日聆訊有關附屬濟助問題。李家強沒有出席。於是法官把聆訊押後至3月27日。法庭兩次有關提交誓章的命令都送達李家強手上。而兩次他都沒有遵守。法官認為他這樣做,事實上已構成藐視法庭罪。

4. 3月27日的聆訊李家強又沒有出席。法官經考慮所有証據後,認為明顯地妻子是有權享有李家強在有關樓宇的一切利益,遂按照妻子的申請,頒令分居契據內所訂立的附屬濟助納入為法庭命令。

5. 李家強現在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因為職業需要,他請假有困難,所以聆訊時,他缺席是為勢所迫。近日他失業,所以他不但無能力支付每月$1000的子女生活費,而且還欠下債務。

6. 申請人所提出的一切,並未能提出法官在附屬濟助的裁定,那方面有錯誤。亦未能提出有任何法律觀點,需要在高級法庭爭辯。本庭拒絕申請准許上訴。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准許申請人李家強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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