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336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准許申請人李家強於97年3月24日與妻子謝愷思簽立分居契據。當時雙方已有離婚的意向。所以在契據上加入條文,訂立李家強同意在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前,由5月1日開始,他每月支付$1000予妻子作為她及子女的生活費。分居期間,子女由妻子管養而他則有探視子女權利。頒布暫准離婚判令後,及在獲得房屋署及承按人批准後,李家強須在3個月內,把雙方於九龍翠竹街之婚姻居所樓宇,無代價轉至妻子謝愷思名下。此後,妻子只能獲得象徵性的贍養費。而子女的管養權和李家強的探視權及每月$1000的子女生活費則維持不變。在契據內,妻子亦同意負責歸還該樓宇按揭尚欠銀行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