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36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1999.
1. 上訴申請人李家強(即本案之答辯人)於1991年與謝愷思女士(即本案之呈請人)結婚,育有一名女兒。夫妻二人於1995年8月分居,申請人搬往荃灣與女朋友同住。1997年3月24日,申請人與太太簽訂分居契約。謝女士於1997年7月以申請人行為不合理為理由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由於申請人沒有就離婚理由提交答辯書,家事法庭法官於1997年1月5日頒佈暫准離婚令,並將夫妻二人的女兒的管養權判給謝女士。